要求有: 一,案例分析:1,案情介紹.2,爭議焦點.3,結論. 二,民事判決書.
1樓:網友
甲系某公司經理,乙是其司機。某日,乙開車送甲去洽談商務,途中因違章超速行駛當場將行人丙撞死,並致行人丁重傷。乙欲送丁去醫院救治,被甲阻止。
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談商務,並稱否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於是,乙打**給120後離開肇事現場。但因時間耽誤,丁不治身亡。
關於本案甲、乙分別構成什麼罪?為什麼?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核心問題:首先,甲指使乙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其次,乙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是逃逸?
本案中乙雖然給120打**請求急救,但自己則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現場救助責任,雖有報案行為但屬「逃逸」固本案中甲、乙均構成交通肇事罪,共同對被害人丁的死亡負責。
2樓:網友
請自行閱覽。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3樓:網友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們作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親屬,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等訴訟請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親屬,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親屬。被告有駕駛員甲、試駕人乙或者其僱主和單位。
駕駛員甲作為侵權人應當負侵權責任,試駕人乙作為指揮者,有提醒和監督客戶安全守法駕駛的義務,駕駛員在學校門口超速行駛,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僱主僱傭,其僱主或單位應當承擔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此案可以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因為該案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訴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不是單一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應該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
4樓:珍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1. 自訴人:丁,戊的父母等近親屬。
原因:自訴人是在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的訴訟地位是原告,執行控訴職能,具有獨立完整的訴訟地位。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丁,戊的兒子小a為為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參加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客戶甲和試駕人乙。
原因:甲乙有過錯;
甲乙的過錯與損害結果又因果關係。
2.天橋區法院管轄。
事故發生地在天橋區。
3.(1)物證。
2)證人證言。
3)電子資料。
4)證人證言。
幫忙寫下下邊案例的案情要點,要點分析,法律條文,分析結論
5樓:網球寶貝
1、丙、其次是乙有資格向法院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須為利害關係人,法律規定順序為:申請人包括: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但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兩個繼承人所得的財產應返還。可以還返的返還,不能返還的做適當的補償。《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3、甲與丁的買賣合同有效。《民法通則》第24條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甲並未死亡,作為乙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所為得民事行為有效,有權簽訂買賣合同。
4、乙的女友對甲沒有返還彩電的義務。因乙的女友非繼承所得彩電,而是通過贈與合同所得,故無返還義務。對甲而言,可認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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