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科其
樓主:您好!
**受理案件沒有這種流程的,你們當地**已經違反了警察條例。
1.無權要求你交出手機,因為你是報案人,又不是犯罪嫌疑人,侵犯了你對手機的使用權!
2.怕110問是否出警,這明顯的侵犯了你作為公民,配合**調查,影響警隊管理進步的提升,可以進行內部處理的
3.您可以去當地公安局督察處,直接投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警察· 不明白你要表達什麼意思?
我幫你分析一下,首先是你報的警,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後分配110警車趕赴現場,接你回所問詢和做案卷筆錄是正常現象。
一般的情況下,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留下身上貴重東西,要求他第二天回所繼續接受調查,但是你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警察按道理來說是沒有必要扣留你的財務。
我現在分析的是 你是不是一個女孩?
如果你是一個女孩,我建議你現在馬上回派出所要求返還你的手機,如果遭到拒絕,當即就找他們的指導員或者所長投訴,要記住警察的警號,然後撥打110轉到督察部門投訴·!
萬幸你不是女孩,那些警察不是以非分之想扣留你的手機,你也應當要求返還,如果對方拒絕,你就問清楚原因。
一定記住對方的警號,隨時投訴他
被帶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做了筆錄,為什麼還要拍**,採指紋,採血樣呢?
3樓:一首歌一個人
公安局為了儘快破案需要建立資訊庫,以便比對。
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會關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2023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查你通訊記錄,有沒有合夥作案嫌疑;二:掛名是協助調查,實則懷疑你是作案人員,取證對比;三:
罰的是未經登記進**屋出租及租房人員身份未經記錄核實就給予租賃,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四:不是砌你,是懷疑你。還有就是老闆不想露臉做當事人,讓你頂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