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誠力
以下回答來自於北京誠力財務**
國稅局公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檔案規定,本市從事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23年9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由國家稅務局徵收。具體徵收辦法及徵收時間另行通知。
只能多與國稅聯絡索取最新的資訊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財綜〔2012〕68號檔案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三、提**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哪個稅務機關徵收?
3樓:ff酒後少女的夢
由主管國稅機關文化事業費機關徵收。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費依據:
1、廣告服務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如某廣告**公司營改增後,某月廣告收入(含稅)為900萬元,支付給某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含稅)為500萬元,則其當月銷售額為400萬元(900-500),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12萬元(400×3%)。
2、娛樂服務
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4樓:乙小甲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擴充套件資料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變化一:計費銷售額為含稅價。
根據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兩檔案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這裡,所謂含稅價款是指含增值稅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徵,在實際徵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營改增後,上述兩個檔案特別強調「全部含稅價款」,其原因就在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檔案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顯然是含稅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於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檔案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並統一為「含稅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變化二:免徵規定隨增值稅。
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一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裡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
其免徵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中關於「自202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相一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裡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稅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注。
5樓:qq的勾k先生
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併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看來還是要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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