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妻子帶來的女兒算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嗎

時間 2021-09-02 06:08:17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資訊不全,要看後媽的女兒有沒有寫到小明爸爸的戶口本上,如果他們形成了現實的撫養關係或者扶養關係,那麼就屬於父女關係,則後媽的女兒也算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否則就要選d。

2樓:

當然是選:c。

因為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繼承中,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但在繼承遺囑中,法定繼承人範圍可以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

(注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

3樓:橙黃色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小明,小明繼母、繼母女兒;小明的親生母親和其父親已經離婚,不再享有遺產繼承權;根據我過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自己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母作為小明爸爸的配偶,理所當然享有財產繼承權。

4樓:綠蒙牛

小明和他繼母和她女兒都是

再婚後的財產子女怎麼分配或繼承?

5樓: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在該案中,李某的繼承人包括李某子女和現任妻子王某,如果和王某之子存在扶養關係,王某之子也是繼承人。

關於財產分配如下:

李某與亡妻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40萬中,李某享有30萬,李某子女享有10萬(李某擁有20萬,另外10萬從亡妻處繼承)。

李某與王某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10萬中,李某和王某各得5萬。

若李某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李某之女、王某、王某之子(若存在扶養關係)共同繼承其35萬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之女能分得財,當然有財產可分啦!!!

李某再婚前的房屋是屬於李某、亡妻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律是2人平分(1人1半)。

因為妻子已去世,妻子的財產按照繼承法規定: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妻子的1半房產按李某與女兒每人繼承1半遺產(各佔房子的1/4)

所以女兒起碼有再婚前的房屋的1/4產權!!!(這個和其女的戶口是否從李某處遷出,1點關係也沒有。遷了戶口就不是你和妻子生的嗎??不可能~~)

再婚後的房屋,因為是屬於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2個人都還健在,各佔1半的房產,和其子女沒有關係……(如果李某想現在就將自己的遺產分配好,也可以現在分的……)

如果現在分遺產,就看李某是怎麼看待「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的問題了……(是否願意分自己的遺產給他……)從法律上看,「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只要「王某」在「李某」去世之前沒有和「李某」離婚,那個兒子就肯定屬於李某的兒子,可以分割李某的遺產……(相反也一樣成立,李某的女兒可以分割王某的遺產)。

按法律上的:李某的女兒在李某死後可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配偶(王某)和子女(王某與前夫的一子、李某的女兒),共3人平均分割遺產。

即:李某再婚前的房屋(那3/4),和再婚後的房屋(1/2)進行平均分割。

每人可得李某再婚前的房屋(1/4),和再婚後的房屋(1/6)

按「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再婚後的房屋作價賠償10w」計算。在李某不想分自己的遺產的情況下:李某之女最少可以得到「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的1/4,即10萬元!!

(亡妻留給女兒的,至於父親是否想給女兒就自己考慮吧……)

7樓:華律網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裡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這裡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一半夫妻財產分離,剩餘一半屬遺產,由被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8樓:婚姻律師呂一強

李某只享有從其母親那裡繼承下來的份額。李某佔3/4,李某之女佔1/4,補償得40萬,李某之女可得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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