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不服從安排,這樣的人肯定是不用留了,建議迂迴的辦法,比如降薪、調崗等,讓其辭職為好。畢竟辭退的話,對其個人也不好;單位還需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若你在試用期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內容需要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若在合同期內要解除的,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需向你按工齡予以賠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可以參考的條文有: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不足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你還可以立即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併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金。
公司讓出差,我不想去,如果公司提出不去就辭職,可不可以讓公司辭退我,然後給我經濟補償?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公司有依法按法定程式所制定的企業管理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或管理是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且不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樓:韓飛律師
想法可以,但是公司又不傻,不會因為這個就主動與你解除的,估計給你穿小鞋的可能性比較大。
5樓:
沒錯,你的思路是正確的
具體在實踐中如何運用要看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的約定還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等
6樓:匿名使用者
無故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是你有錯在先,就是公司辭退你,也不會給你補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公司上班就要執行公司決定。但公司也不能因為一次不出差就辭退你!當時來公司上班是怎樣約定的
員工外地出差2周聯絡不上,不和公司請假,可以辭退嗎?求大神幫助
8樓:溫柔
沒有聽說肺結核需要隔離的。這種情況,你先發一個告知函到他家,告知對方在限定期限內不與公司取得聯絡,將視為曠工處理。一般曠工幾天以上,公司可以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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