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標人提出的開標異議,招標人如何當場答覆

時間 2021-08-11 16:35:27

1樓:

《條例》確立了開標異議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允許投標人在開標現場對開標提出異議且要求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

一般,開標僅僅是公佈投標人名稱、投標**等重要資訊,對於投標檔案的效力以及響應程度的評審,都是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環節解決。開標時僅記錄開標情況,無權對投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判,對於投標人提出的關於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異議不作評判也無權答覆。

如果僅僅是因為對開標內容有異議需要核實投標檔案時,招標人可以當場核實答覆。但如果涉及投標人的實質性內容或無權答覆的,必須提交評標委員會認定解決,此時可僅僅對投標人的“異議”迴應“我們已經記錄在案且將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判斷”作為“答覆”即可,而不能越權或代行評標後當場答覆。

《招標投標法》未對開標現場投標人提出異議及投標人的答覆提出明確要求。在實踐中,一般對投標人開標時提出的異議和反映的情況,招標人只如實記錄,但當場不作評審、不下結論、不作答覆,提交評標委員會判斷。

2樓:菅妍

《招標投標法》未對開標現場

投標人提出異議及投標人的答覆提出明確要求

。在實踐中,

一般對投標人開標時提出的異議

和反映的情況,招標人只如實記錄,但當場不作評審、不下結論、不作答覆,

提交評標委員會判斷。

《條例》確立了開標異議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允許

投標人在開標現場對開標提出異議且要求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

一般,開標僅僅是公佈投標人名稱、投標**等重要資訊,對於投標檔案的效力以及響應程度的評審,都是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環節解決。開標時僅記錄開標情況,無權對投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判,對於投標人提出的關於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異議不作評判也無權答覆。

招標人答覆內容的深度是有限的,

如果僅僅是因為對開標內容有異議需要核實投標檔案(如認為開標時的**與其投標檔案中載明的投標**不一致,開標順序與招標檔案規定不符等)時,招標人可以當場核實答覆。但如果涉及投標人的實質性內容

或無權答覆的

,必須提交評標委員會認定解決,此時可僅僅對投標人的“異議”迴應“我們已經記錄在案且將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判斷”作為“答覆”即可,而不能越權

或代行評標後當場答覆。

對投標人提出的開標異議,招標人如何當場答覆?

3樓:遊樂裝置

開標現場異議答覆建議:

1.在開標結束前,應當增加一個“異議與答覆”程式。此程式要求:

如果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必須在開標現場提出,一旦開標結束,投標人離開了開標現場則不再有對開標提出異議的權利;招標人必須在開標當場答覆,並記錄存檔。

2.異議可以口頭提出,答覆可以口頭作出,但需書面記錄存檔。《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並不要求投標人書面提出異議,也不要求招標人作出書面答覆。

客觀地說,由於開標時間有限,基本上不可能書面提出異議和書面答覆異議。為了防止口頭異議和口頭答覆可能出現的問題,招標**機構應當在開標現場單獨製作異議和答覆的書面記錄,並在答覆結束後由異議提出人和答覆人簽字確認。

3.招標人應指派專門的“異議答覆人”而不應由開標主持人兼任。開標結束後再答覆或者在開標現場外答覆均是違法和無效的,招標人有必要由專人在開標現場答覆投標人的異議,開標主持人往往不瞭解專案情況,很難勝任答覆異議的工作。

現場的“異議答覆人”應當是熟悉和了解專案情況的負責人,應當全程參加開標現場,掌握開標現場情況,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具備快速及時答覆投標人異議的能力。

4.當場答覆即為有效,無需再做書面異議答覆書,也不得在開標現場當場答覆後再用書面異議答覆書的形式改變當場答覆的內容。

5.對於開標以外的異議(如對開標前事項的異議)應告知投標人另行提出,開標現場不予答覆。

6.招標人對於非投標人提出的異議不予答覆,並告知其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反映問題或者投訴。

7.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拒收投標檔案的投標人不能對開標提出異議,告知其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反映問題或者投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此處所指的投標人只包括提交了投標檔案並參加了投標競爭的投標人;異議的提出和答覆原則上口頭進行,需書面記錄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後存檔。

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開標異議的提出和答覆都必須在開標現場進行,開標程式結束後或者離開開標現場再提出異議或答覆異議都是不合法和無效的。

4樓:

《條例》確立了開標異議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允許投標人在開標現場對開標提出異議且要求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

一般,開標僅僅是公佈投標人名稱、投標**等重要資訊,對於投標檔案的效力以及響應程度的評審,都是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環節解決。開標時僅記錄開標情況,無權對投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判,對於投標人提出的關於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異議不作評判也無權答覆。

如果僅僅是因為對開標內容有異議需要核實投標檔案時,招標人可以當場核實答覆。但如果涉及投標人的實質性內容或無權答覆的,必須提交評標委員會認定解決,此時可僅僅對投標人的“異議”迴應“我們已經記錄在案且將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判斷”作為“答覆”即可,而不能越權或代行評標後當場答覆。

《招標投標法》未對開標現場投標人提出異議及投標人的答覆提出明確要求。在實踐中,一般對投標人開標時提出的異議和反映的情況,招標人只如實記錄,但當場不作評審、不下結論、不作答覆,提交評標委員會判斷。

5樓:菅妍

《招標投標法》未對開標現場

投標人提出異議及投標人的答覆提出明確要求

。在實踐中,

一般對投標人開標時提出的異議

和反映的情況,招標人只如實記錄,但當場不作評審、不下結論、不作答覆,

提交評標委員會判斷。

《條例》確立了開標異議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允許

投標人在開標現場對開標提出異議且要求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

一般,開標僅僅是公佈投標人名稱、投標**等重要資訊,對於投標檔案的效力以及響應程度的評審,都是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環節解決。開標時僅記錄開標情況,無權對投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判,對於投標人提出的關於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異議不作評判也無權答覆。

招標人答覆內容的深度是有限的,

如果僅僅是因為對開標內容有異議需要核實投標檔案(如認為開標時的**與其投標檔案中載明的投標**不一致,開標順序與招標檔案規定不符等)時,招標人可以當場核實答覆。但如果涉及投標人的實質性內容

或無權答覆的

,必須提交評標委員會認定解決,此時可僅僅對投標人的“異議”迴應“我們已經記錄在案且將提交評標委員會評審判斷”作為“答覆”即可,而不能越權

或代行評標後當場答覆。

開標結束後,發現評標過程有誤該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6樓:乙小甲

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根據《招標法》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二條 投標檔案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擴充套件資料

《招標法》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7樓:濤聲海韻

開標結束後,發現評標過程有誤,該如何處理,要按實際情況確定。

如果招標檔案並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有投標人並未對招標檔案該條提出異議,並且投標人已經理解該條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次投標是有效的。

最主要的是已經開標唱標並進入評標階段,此時判定招標失敗對當事人雙方來講都是有損失的,雙方對該專案招標投標活動都付出了這樣那樣的資源,特別是投標人**及實質性內容已經公開,對他們來講重新投標顯然是不利的。因此,這種明顯能判斷招標檔案真實意思的文字錯誤不影響繼續評標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一、投標檔案的計算錯誤

計算錯誤有如下幾種:工程量計算錯誤、單價填寫明顯錯誤、單價彙總與總價填寫不一致和總價的數字表述與投標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第一種情形最好在招標檔案中約定修改工程量是否屬於重大偏差,如果屬於重大偏差則根本不能進入詳細評審,更無從談起計算錯誤的修正;第

二、三兩種情形在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三條已有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檔案進行**評估,除專用條款另有規定,應當按照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1)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2)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

二、投標檔案的漏項、缺項

投標檔案的漏項、缺項的情形包括:一是商務標的工程量清單漏項、缺項;二是技術標的漏項、缺項。應當判斷其漏項、缺項補正後是否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

所謂不公平,指的是在“最低價中標”評標是否補正後影響排名,在綜合評估中是否影響得分;如不影響才能視為細微偏差,之後應當對其質詢,如拒不補正才能進行不利於其的細化。細化的標準是: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評標中,補上其漏項、缺項,計算出比原投標價高的評標價,但在簽訂合同時仍以其較低的投標價為準;

在綜合評估法中,補上其漏項、缺項,計算出一個評標價,與原投標價比較,分別計算其商務標得分,以較低的得分記入總分,在簽訂合同時仍以其較低的投標價為準。對於投標**中已經列出的工程量清單,只是沒有填寫**的,表明此部分工程量投標人已經考慮到,因為其未填寫**,可以視為其**已經包含在其他專案中。

技術標的漏項、缺項是否構成對其他投標人的不公平,如何進行量化是個棘手的問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需要我們在實踐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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