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螞蟻掌上觀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根據08年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補充條款還有如下的規定:如果你是提出的個人辭職,那這乙個月的交接時間其實是留給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的,在這乙個月內的任意一天,如果企業認為已經交接完畢了,那就完全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支付給你任何的賠償金。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公司提出的讓你離職,那你也有乙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你這乙個月的時間,那你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可以領取乙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
祝你好運。
3樓:朱海國律師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由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提前30天書面通知,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是出於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乙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7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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