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案子,證明合同存在的舉證責任在賣方。由於他已經付過了一筆款項,如果你們當時有說明收款的原因(就是說可以說明這個房子你要賣給他了)的話,這個合同事實上就已經算作成立了,而且法院一般可以確認此口頭協議有效,並且可以要求履行。
但是你可以拒絕履行,這樣的話你只需要賠償他違約的費用。這個如果你們之前沒有協商的話,法院會判決,一般不會很多。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你們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房子還是你的,因為你還沒有把房子給他。如果你們辦理了房產登記,那房子就是他的了。如果沒有,你就可以拒絕辦理房產登記,拒絕把房子交給他,這樣就可以了。
還有,你不能提起反訴,因為反訴是在對方也違約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的。
2樓:張偉傑律師
你不能反訴;
你沒有不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
參考: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樓:資深仲裁員大鵬
對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不想履行,如果是企業的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一般可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然後解除勞動合同。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並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4樓:一清
房屋買賣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合同也沒有實際交付,買房屋買賣合同沒成立,你可以舉證正是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理由或者返還已收款項協商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僅僅退錢,還要賠上同等金額的“違約金”的!
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訴訟案由還有
6樓:淮安浙江人
對方不履行合法有效的協議,構成違約行為。本方可以提起給付之訴,即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的訴訟請求可以是: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經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等違約責任
文化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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