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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1-10-14 19:06:11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是看對方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總總跡象表明對方僅僅是以借款為幌子,根本就沒有還款的意思就可以認定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此外還要看對方是否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來欺騙你,如果其說法查明都是假的則構成捏造事實的情形。根據你的描述,可以初步認定他構成詐騙罪。

首先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機關不受理,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讓檢察院審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的檢察院會責令其立案。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都不立案的話,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相關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2023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3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佈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根據2023年新刑法修改)

一、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23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八十八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部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正)(202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高檢發釋字[1999]1號修訂 根據2023年9月21日釋出的高檢發研字[1999]9號進行修正)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條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後,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詐騙事實存在,就可以定論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時借給他的錢是口頭上的協議還是有書面記錄或者網上聊天記錄的?如果沒有記錄就有困難。這種經濟糾紛主要還是靠物證。

或者當時你們談話時有第三人在場 那你可以找到那個人,會對案件有幫助。另外建議你在處理這種事的時候一定要冷靜,不要輕易下結論。現在的法律還是蠻健全的 不要單方面的想當然喔!

有借條就簡單。他必須提供還款的書面形式的東西才算他還錢了。男女朋友?這關係法律上不承認吧?只有夫妻才算好象。。

公安機關取證是要去的。但是你提供的有利自己的線索會在今後的法庭上對法官判決對你有利的結論有很重要的幫助喔!

4樓:

你要有證據能證明他以前說的都是虛構編造的就行

懂勞動法的進來幫幫小弟,有點長,請耐心看完並幫幫我,謝謝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訴訟,他們會出面幫你解決勞資糾分的。

6樓:劉大來律師

1、你已經按規定提前三十天辭職就是合法的,公司不按規定給你辦理交接手續,你只要等三十天一到就可以離開。

2、公司以這種方式扣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拒絕接受。

3、公司沒有給你上社會保險,這可以作為你辭職的理由,並要求公司補交。

4、公司沒有和你籤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如果你的公司協商無效,那你就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但是你要收集證據證明你和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比如說,工資卡或工資條,考勤卡、工作證等等都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7樓:閒日看水

勞動合同法規定:

1、沒簽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應支付你雙倍工資;

2、因公司違法(沒簽合同)造成員工辭職的,單位負違約責任,應支付你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工齡,賠一個月)

3、要求單位補辦社保。

4、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告他。

8樓:匿名使用者

1、解除勞動關係,應給員工結算工資,員工也應辦理交結手續。

2、單位不上社保,是違法的。據此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申請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補充下(懶的翻法規了第幾條了,內容我知道)1、書面申請離職後30日內單位沒有答覆被視為同意2、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可以剋扣3、只要每月發一次工資並在固定日期內發放(合同中應註明發放工資的日期)是合法的4、曠工屬於規章制度而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單位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後公示並讓勞動者知道(也就是你簽字確認)才生效。5、以上什麼自動離職什麼的都不存在單位不幫你加保險屬於嚴重違反勞動法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主動權都在你手裡。關於沒有籤合同,新法作出了很多規定,未籤合同在一年之內的支付你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做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終身合同.

沒簽合同你同樣享有合同工的一切權利。只要你拿的出在單位工作的證據。

10樓:終端起舞

你工作未滿一年,公司沒有籤合同和上保險,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自己的權益保護,公司不僅要給你補保險,還要付你每月雙倍的工資。如果他說曠工扣你工資,你要看看他有沒有在制度裡寫清,制度是經過你確認的麼,你有無在員工手冊上簽字。如果都沒有,那你基本上一告一個準。

但如果對公司還有感情也不要做的太絕了,畢竟做人要厚道嘛。。。你可以跟公司說明厲害關係,公司也應當會給你個合理的解決辦法的。

11樓:永遠的清苑人

你們沒有合同就沒有法律上的僱傭關係,不過可以找同事證明你們的僱傭關係,併發放僱傭關係解除似的勞務費。

12樓:

首先,你應該知道的是: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裡的

其次,還應該知道勞動法裡的幾點: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些應該能幫助你解決問題的

還有什麼問題或是想討論的話可以聯絡我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沒有上繳社保是違法,勞動者是可以藉此解除勞動合同。此文中勞動者並沒有以此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而是採取礦工的形式,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說你自動離職,既然你知道公司有這樣的規定,說明公司已經盡到告知的義務。自動離職其實就是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給公司帶來損失,公司可以主張你賠償損失。

關於辭職申請書.ccc

14樓:讀過三年一年級

你趕快照二樓說的做,他說得不錯,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很複雜,反覆看了幾遍才理清權利義務,分析與建議如下:

1 問題是11月份曠工為什麼要計入10月份工資處罰?

如何計算應扣除工資,公司是有權利規定製度的,這點你即便申請仲裁,仲裁結果也不會支援你的請求。

曠一罰三原則上公司有此規定就合法,如未明確規定而突然提出,就屬違法,應按1:1扣除。

2 所以即使給我發10月份的工資,也要等我手上的事務(客戶訂單)完全結案,才可以給我結算10月份工資,這也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理由

這一點是公司為使你完全交付工作做出的“威脅”方式,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工資應足額、按月支付,這點確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你也有義務完成交接工作。這點公司雖做法違法,但你若能保證完成交接工作,則可主張自己的權利。

3 未籤合同,你公司要賠償的數額就多了。

a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要求公司賠償你的雙倍工資。起算: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11月14日(你說的“今天”那天)

b 賠償你的社保金。時間如上。

c 賠償你1個月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決辦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要求如上述abc三條。

提交證據:入職時間,(可以是工資條、打卡記錄等)解除合同證明等。

勞動仲裁勝訴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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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勞動法那當然是不允需的,不過目前勞動密集型企業就是加班加點,才能確保產值,和你個人的月收入,不然的話這種企業是無法生存的,你不適應就換個工作,不過打工到那裡也乙個樣。現在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是雙休日的 每天工作8小時,並交納相關養老金等 根據 勞動法 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即加班...

懂勞動法的請進來!懂《勞動法》的進 謝謝了!

1.你簽過合同了,但是手上沒有合同。你可以說沒有籤,沒有籤的賠償是工作乙個月賠兩個月的工資。所以你大可以放心,公司不會說跟你沒簽合同,他們一定會將合同拿出來,只是是否做添減就不知道了。2.如果是公司開除你,公司需要給補償金。一般是一年賠乙個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再加乙個月,也應時平時所說的n 1....

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幫我,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幫我 如何應訴

司機傷人需要負責任,起碼是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看男子傷情。司機除把人重傷 死亡外不用負刑事責任,但畢竟把人打傷了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正當防衛很難認定的。陌生男子和女子的行為若沒有給司機造成損害的話不負責任,被警察訓誡一頓應該完事了。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幫我 如何應訴 首先你們公司應委託懂法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