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該怎麼辭職
2014-02-14 15:14招財fk馽 | 分類:求職就業 | 瀏覽1次
畢業實習後還在企業上班但是不喜歡這份工作,壓力很大,辭職後工作好找嗎?
實習生實習了7天想辭職怎麼辦?
2樓:勤奮的陸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種雙向選擇。 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
陷阱1——先試用再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但試用階段不簽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情況比比皆是。
陷阱2——試用期成「隨意期」
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陷阱3——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陷阱4——工資福利差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未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5——強加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熟悉多種崗位為由,要求畢業生在多個崗位試用,增加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陷阱6——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賠償金。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實習生實習了七天想辭職的具體做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梁剛正
實習生還屬於在校學生,或者剛畢業的應屆生,實習階段不可能與實習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更不可能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離職問題,充其量是提前終止實習期。你說你和單位訂了乙個合同,也沒說多長時間的合同,那就屬於合同期間的試用期階段,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你現在就寫乙份辭職信,交到人事部門就行了,不用等部門經理,交了辭職信三日後就可以離開。雖說想辭職
申請好辦,但得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無論領導在不在都得想法和
單位領導說一聲,這是最起碼的職業道德。
2、辭職時和領導說話一定委婉,千萬不要存在指責的口氣,這樣給人留的印象不好。
3、若單位要求還得填寫離職申請,拿到離職申請表後,要好好填寫,把工作上需要交代的事交代清楚,需要交還的東西交接清,別弄得不明不白,最後還走得不安生。
4、辭職時錢一定要算清楚、問清楚,別算的迷迷糊糊、不明白,又不好意思問,搞得最後自己也不開心,還憋一肚子氣。
5、辭職走時,不能就一走了之,要和幫助過自己的領導、同事說感謝,感謝他們在工作期間對你的照顧和幫助,給他們留下乙個好印象,即使你走了,他們還唸著你的好,也有可能以後還有合作的機會也是增加人脈的機會。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要工資的話,直接走吧,當然這是一種不負責的走法。但按正常來走的話,特別是跟學校公司簽定了三方協議後會產生一些違約金,估計你也辦法支付。我建議你跟人事那邊講好再走吧,如果涉及到錢的事情,就不好辦了。
樓主自行考慮吧、
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找人事去吧,反正你也不想再做下去了,趕緊走人吧。
7樓:我沒有前途
提出辭職,三天後可離職
8樓:匿名使用者
跟領導打聲招呼就可以了吧,也不是正式員工。
9樓:匿名使用者
寫個書面辭職報告,郵件發給經理,抄送人事,寫明提出辭職時間和計畫離職時間,試用期員工三天可以走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部門經理不在就去找人事經理
實習期滿後辭職可以把就業協議書要回來嗎?
11樓:萌萌噠叔
應該辦理改派,具體程式如下
一、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商同意解約,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書面的同意解約材料並加蓋公章。
二、畢業生出具已與原簽約單位解除協議重新擇業的申請,學院就業工作領導組簽注意見。
三、將原用人單位所簽協議、個人申請、原報到證一併交回招生就業處就業指導中心。
四、由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同意後,發給新的協議書。
五、招生就業處對上述四種材料進行審查、整理,書面報告教育廳學生處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後辦理改派。
六、屬於本地區調整就業去向、改派的在本轄區主管部門辦理。
七、畢業生就業去向的調整、改派,須在兩年內辦理,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按在職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八、由於用人單位毀約或因其他原因使畢業生不得不放棄原就業單位而需改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就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再行辦理。
九、畢業生的改派,原則上在每年8月份以後,按月集中辦理。
12樓:瀟湘雨泠
可以與單位協商宣告協議作廢。但違約金會按照簽訂協議時的宣告條款執行。重新補辦協議書需要本人申請書、單位證明以及所在院系證明,交由學校就業部門申請補辦。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13樓:伏承嗣
就業協議書如果沒有補充合同的話,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不存在任何的法律責任,不過現在已經確定了你在公司,你的檔案就會被送到這個地方去。因此你只要和工廠協商好了,不要讓檔案在他們公司,就沒有任何責任了,另外可以再領取乙份就業協議。填寫了重新辦理。
14樓:北冥神魚
實習協議期滿了之後,沒簽正式合同,自己離職不用交付違約金
就業三方協議很重要,樓主可向學校提出解除就業協議的申請,重新領取新的就業協議,再找合適的企業簽訂,這個沒有問題,書面申請時必須的,樓主可以諮詢下導員,該找誰該怎麼辦導員都清楚~
大學生簽了就業協議實習期間辭職需要交納違約金麼?
15樓:捷飛鸞
如果協議上約定了違約金那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這樣的協議屬於民事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因此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約定,違反約定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走正常的離職流程,而且協議中沒有說要收違約金,就不會扣錢。
17樓:飛碟飛過去了
這個也是分公司的。雖然有的合同上寫著實習期間需要繳納違約金,但是你離職並不一定真的收取。一般國企的話收的少,私企的話基本上都會收。
實習生實習期間!想換工作!如果辭職的話!還能拿到工資嗎?
已經簽訂三方就業協議 實習期未滿想辭職
1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處於實習期,如果沒有畢業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辭職,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然後,由學校重新發放三方協議。如果已經派遣過,也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但是,再不能按照畢業生的待遇簽訂三方協議和派遣。
試用期的含義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無效。
19樓:李顥百
1.你說學校扣你畢業證這個,按照我們學校的情況,我們學校不會這樣做的,因為我們學校安排的實習是為了學生有更好的工作,我們老師給我們的建議也是有更好的就去吧,學校會理解的,只要你在你後面更好的單位裡達到實習的時間就行了
2.這個違約金你是要交的,反正才500塊,給它吧,你說辭職這個呢,還真是要看這個公司的制度,十五天就十五天,乙個月就乙個月,除非你們學校跟這公司另有協議,關於協議這個你不清楚的話可以問輔導員
3.第三條這個你不用考慮
4.因為知道你是實習的,其實你說什麼理由都行的,只要大家面子上過得去就行了
關於實習期辭職
20樓:劃破天空的貓
實習期未滿也可以辭職,沒有罰款,能拿到全部的工資,你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業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21樓:陳雄軍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遞交手簽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是乙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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