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的分配所得稅比率怎麼計算

時間 2021-07-24 00:07:49

1樓:金果

根據《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式按照財預〔2012〕40號檔案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2樓:雙運旺乾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第六條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

第八條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

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

30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

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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