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債權的關係,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時間 2021-09-07 11:21:20

1樓:

物權與債權的聯絡與區別。物權、債權都是一種民事權利,基本的財產形式,反映經濟生活中的財產關係。當中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係。

物權和債權儘管都屬於財產權的範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麼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徵,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徵。

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

物權的設立採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第五,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具有以下特徵:(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2)債權為請求權;(3)債權具有期限性;(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等。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具有以下特徵:(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2)債權為請求權;(3)債權具有期限性;(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等。

4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5樓:雜思記

債權反映著動的財產關係,物權反映著靜的財產關係。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係,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對作為物權標的物的物質資料的支配(使用、收益、處分),或者滿足物權人生產、生活的需要(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或者實現物權人的債權(擔保物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債權人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取得債務人給付的財產。

拓展資料

物權反映的財產關係是物質資料占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關係,故物權為對世權,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任何人都依法負有不侵害他人物權標的物,不干涉、妨礙他人行使物權的不作為義務。

債權反映的財產關係是特定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係,故債權為對人權,以特定的債務人(財產轉讓方或勞務提供方)為義務主體,特定的債務人依債的內容對債權人負擔給付財產或提供勞務等作為的義務。

依債的目的,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也可能負擔不作為的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某種特定利益。例如,在因出版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作者有按合同的約定將作品交出版社出版的義務(作為的義務),同時又有不將同一作品交其他出版社出版的義務(不作為義務)。

同樣基於物權、債權反映的財產關係不同,物權、債權的客體也是不同的。物權為對物權,物權的客體原則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質資料,而不能是他人的作為的行為。請幫工為自己開機器進行生產作業,那是基於勞動關係享有了請求幫工為自己工作的債權,而不是基於自己對機器的物權的效力。

債權為對人權,債權的客體則只能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即使以財產的給付為客體的債,債權也只能針對債務人的財產給付行為,而不能直接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只能經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不能不經債務人之給付而直接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

遇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也只能請求法院運用國家公力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仍然不允許債權人動用私力,自己前去扣押、提取債務人的財產。這是文明社會維持文明的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

6樓:

物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於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於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物權的話你研究下民法和物權法就可以了。

從權利的作用上看,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對標的物直接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並進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的實現都需要債務人的協助,只有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的債權方可實現。

所以,物權與債權的最根本區別在於,債權並未賦予權利人以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僅僅配備權利人以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但債務人並非債權人的支配客體。債權也沒有給債權人以對財產的支配權性質上: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客體上:

物;給付行為效力範圍上:對世權;對人權,效力上:排他性和優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

拓展資料: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實現方式上:絕對權;相對權,設定上:採取法定主義,採用意定主義,義務主體:

不特定;特定,救濟方法:依據物上請求權;一般未損害賠償的方式,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

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其實你理解乙個原則會方便的多,債權是相對的,他就是甲乙丙丁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債務具有請求權的只是債務的相對人或者代位人,而物權是絕對的,絕對的意思就是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對該物權的請求權。

7樓:

債權對應著財產交易關係,是商品經濟社會的產物,體現了財產的流轉,因此債權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物權體現了乙個國家的經濟制度,它更多的是反應靜態的財產關係。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所有權。

債權主要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少數是法律規定的(如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律直接規定);而且當事人可以約定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債權型別(這就是我們《合同法學》課程中提到的合同型別中的無名合同)。

物權主要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物權型別與內容基本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進行自由約定。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 所有權和 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

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係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物權相比較。

債權具有下列特徵: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義務的一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有物。

2、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及力,而物權有追及力。債權可因發生根據不同分為因合同發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權、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權以及因無因管理發生的債權等;因債權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權和多數債權;因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為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因債履行選擇性可分4簡單債權和選擇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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