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石柱觀湘紋飄逸的梅花
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分為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享有的權利。
而擔保物權又分為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因此不能說抵押權等於擔保物權,只能說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的,抵押是其中一種方式,所以不是等於而是包涵,擔保物權也可以通過出質,留置方式實現。
純手打,望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
3樓:戰物語
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擔保物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指代範圍不同
1、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二、特徵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目的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2、抵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5樓:華律網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徵主要有: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6樓:四哥有法說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包括抵押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本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本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8樓:忍對東逝水
債務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抵押給債權人的權利,是抵押權.
擔保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所有權,擔保債務人債務的權利是擔保權.
這兩個主要區別是,物權的所有者在民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在此民事關係中的權利也不同.
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抵押物歸債權人.
擔保人.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擔保物歸債權人,但是債權轉移,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
9樓:彥盟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物權優先性和物上代位
抵押權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11樓:蘇州施律師
樓主可以參考《物權法》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187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88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單的說你可以這樣理解:1、針對不動產,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僅僅簽訂抵押合同不產生抵押權。
2、針對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設立抵押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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