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一、合同解除權
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以及進行批准,登記。
三、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四、行使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並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合同的解除權消滅。
2樓:懶貓沙畫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什麼是合同解除權,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3樓:鬆君飛翔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樓:懶貓沙畫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5樓:匿名使用者
馬穎秋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合同解除權期限的問題。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
但因為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需要對該權利加以控制或限制。根據中國《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一、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
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二、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
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後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對此,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這個合理期限。
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6樓:華律網
不管是企業和企業之間,還是人與人平時之間的經濟來往,我們知道在合作的一些過程中,難免會因為一些合同之間的問題而產生糾紛。那麼合同解除異議期限是多久呢?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7樓:未來法律
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
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
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後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是填補對《合同法》關於解除權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第九十五條未作明確規定的法律漏洞。
8樓:你的牽強誰懂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樓:懶貓沙畫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10樓:牟運傑
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為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依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閱讀全文》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自然災害,如水災、**、颱風、海嘯等。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當然,對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其具體範圍將隨著人類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斷提高而逐漸縮小。
b、**行為。
行使合同解除權是否有時效限制?
11樓:華律網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即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二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三個月視為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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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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