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人身傷害賠償的區別,工傷損害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時間 2022-03-07 21:30:09

1樓:淮安浙江人

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的費用會比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高點,此外,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係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係,這裡的「勞動關係」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係。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等,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說,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後續**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於傷者的後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

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援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採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23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後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

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後續**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

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二次手術費等後續**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係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裡面就包括了後續**費,而後續**費裡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

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係。

11、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乙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援。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12、關於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過去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現在是3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鑑定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後,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13、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並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牴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屬於社會保險範疇,人身傷害屬於民事案件

工傷損害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3樓:韓全啟律師

1、工傷損害賠償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

2、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法。

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哪個對傷者有利?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鑑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鑑定,建議選擇通過認定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處理。

2.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追究勞動者的過錯責任(自殺、自殘、醉酒、吸毒除外)。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3.此外,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且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5樓:郝孝偉律師

你好,是按照哪個傷殘標準鑑定的,就按照哪個標準賠償。換句話說,如果是工傷的話,肯定要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按照工傷傷殘標準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再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一般工傷傷殘標準較低,有骨折就會有級別,人損標準較高,沒有一定的損傷是評不到級別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走交通事故賠償快些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的,現在不好說。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有哪些區別

8樓:七台河李陽平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賠償權利人的適用範圍不同

工傷賠償,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賠償,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賠償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侵權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是賠償所適用法律(法源)不同

工傷賠償受《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與規範。

人身傷害賠償受《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與規範。

三是賠償義務人的物件不同

工傷賠償的賠償義務人是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

四是賠償標準與計算依據不同

工傷賠償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按不同的等級給予不同標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賠償專案。工傷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身傷害賠償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不同的等級給予不同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賠償專案。人身傷害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工傷等級賠償標準有什麼區別

9樓:聞不倒

工傷案件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到法院起訴。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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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第十四條關於如何認定工傷的規定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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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你所述的情形,工傷已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完成,員工可以向企業主張,所有的工傷待遇包括你說的停工留薪期可以一併處理 2.對於 現在礦山說只能賠償4級殘,不能賠償6級殘 的說法建議諮詢一下當地的人社部門,如江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當對新傷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新傷評定的傷殘等級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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