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例外情形有哪些

時間 2022-12-09 13:10:05

1樓:12小俁

公司法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否定制度,規定在股東濫用其權利時適用公司法人否定制度,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二)股東濫用了公司人格,例如,利用公司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三)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四)須有公司外的債權人(或受害者)提起否認公司人格的請求,倘若是公司自己或其股東為某種利益而提起人格否認之訴,各國法院基本都認同這是不能被允許的。

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1,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各**東(發起人)需要對設立公司過程中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2,當公司股東破壞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的時候,該股東需要對該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

3,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簡述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什麼情況下公司的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哪些情況下,公司股東可以退股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

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成立後,股東一般是不能退股的,只能依法轉讓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等等。

5樓:杭州配資小孟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三種情形:

一、公司長期不分紅。指公司連續5年不分配利潤,而這5年連續贏利,符合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分紅條件。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其中「主要財產」可從三個角度來認定,一是看轉讓的財產價值佔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二是看轉讓財產對公司業務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規定轉讓財產需要2/3表決權通過。

三、公司延長生命。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使公司存續。

只要公司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種,對相應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就可以要求退股。不過,股份公司退股的情形不同,詳見公司法第143條。

*此問的另一種表述是「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嗎?」原則上不可以,因為這相當於股東抽回出資,會減少公司的資本,違背了「資本不變原則」。但是,當有限責任公司出現《公司法》第75條,股份****出現第143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時,公司可以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有限責任,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6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a,d項。

公司法規定: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

在股東破壞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的情況下,需要額外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所以,a項在例外情況下不是。d項,股東在例外情況下對債權人負責。

bc項,在正常情況下是正確的。

能否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7樓:御坂

法院經調查發現達旺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楊某是唯一的股東。我公司認為該公司屬於楊某一人所有,如果達旺公司沒有足夠財產,我公司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楊某為被執行人從而執行楊某個人的財產。我公司的看法正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該規定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是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自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乙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性質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私營獨資企業則無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達旺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不能直接執行股東楊某個人的財產。

當然,《公司法》第64條也規定了例外情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例外情形需要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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