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屬於除斥期間嗎?

時間 2022-12-09 13:00:08

1樓:網友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關於五年期間的限制是指被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期間,只要在五年內向保險人提出均為有效,但自其收到拒賠決定之日起,應啟動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指請求權持續不行使經過法定期間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為產生請求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

由該概念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範,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排除適用或更改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適用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

除斥期間及其與訴訟時效的比較: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其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了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兩者的共同點是:

第一,發生的條件都是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了一定的期間;

第二,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三,都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第四,都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新的法律關係,在期間經過後,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而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舊的法律關係,期間經過後消滅的權利不是請求權而是形成權。

第二,起算點不同。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原則上從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受最長期間限制,在我國,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或應當不知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護;除斥期間則一般從權利產生時起算。

第三,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

2樓:時曜席蘊涵

不是除斥期間,但是訴訟時效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保險事故就是確認第三人主張賠償之日。

3樓:位浚齋綺彤

只要有證據證明在這個期間與保險公司之間有索賠申請記錄,包括所有往來函電等,此期間間斷不超過二年,保險公司無法律依據拒賠。

財產保險合同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這是除斥期間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過,以法院確認的賠償之日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6樓:磨憐煙聊熠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最明顯的區別在於,除斥期間不使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期間一旦確定即為不變,因此除斥期間也被稱為「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於否定原來的關係,維護新的關係,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維護原來的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7樓:東奧名師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對於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①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8樓:慕菀雪宸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喪失在訴訟中勝訴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需具備兩個要件: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人持續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而除斥期間的構成要件只有法定期間經過。

2、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的是訴權或發生抗辯權,實體權並沒有被消滅;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

4、法定期間是否可變。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因此為可變期間;除斥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

5、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法設有一般規定,原則上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民法未設一般規定,視個別而定,無個別規定的,解釋上得認為自權利完全成立時起算。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10樓:葉赫那拉聞多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一,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超過法定期限,則這種權利消滅。

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實體權利並未尚失,仍然存在。

1,表現在法院受理訴訟時效尚失的案件,判決敗訴。

2,但實體權利仍存在。如借款案件,因訴訟時效敗訴,但其實體權利仍然存在,還可以經過其它途方法要回。

11樓:匿名使用者

今天剛開完庭,就這個問題也存疑。

庭審時被告提出除斥期間屆滿,請求駁回我方訴求的時候。法官有當庭糾正,說根據《合同法》第75條,是專門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這個撤銷權是請求權不是形成權,所以這裡的一年是訴訟時效,而不是除斥期間。

12樓:軍歌飛揚

是除斥期間!自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行使撤銷權。但是法律又給自知道或應當知道1個最長的期間,以使得長期形成的關係得到保護。75條提到的5年應當理解為撤銷權的最長保護期。

13樓:網友

75條的一年是消滅時效 五年是除斥期間。

14樓:汍瀾閃閃

是除斥期間。而且是不可變期間。五年的意思就是說,如果過了五年你也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就徹底不能再提了。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也就是說五年內的某一天你知道了這個事情,那麼可以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過了五年,就不能適用了。

新保險法中是怎麼規定理賠時效的,如何理解?

15樓:吳越霜雪

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修訂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新保險法將索賠期限性質明確為「訴訟時效」平息了爭議,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對被保險人權利的保護更為充分。

訴訟時效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加以排除適用,也不得增加或縮短。理賠索賠時效明確為「訴訟時效「後,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擴大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理賠索賠時效期間。現有保險條款種存在大量的關於索賠期限的約定,新保險法實施之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即使違反此這約定,並不導致索賠權利的喪失,因為這些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因此,產險公司應當根據該規定對產品條款進行梳理,對理賠政策進行修改以保持與法律規定一致。

16樓:友邦精靈

《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行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 又對訴訟時效做了補充。

17樓:在德夯苗寨野炊的小蘆鈴

保險法中應該是保險公司收到材料齊全之後在10個工作之日內應該給予理賠答覆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理賠時效是指出險到喪失權益的時間。保險法規定是在兩年之內。

合同的除斥期間已經過了,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來主張合同無效!

19樓:丁桂林律師

合同的除斥期間已經過了,可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是3年,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

如果過了除斥期間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只能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適用除斥期間。

法院起訴流程是: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進行**審理。訴訟費用怎麼承擔: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

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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