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合夥人失蹤了怎麼辦

時間 2023-04-27 12:15:04

1樓:普林說保險

經營期間合夥人失蹤,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具體內容如下: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可參照以上第二條,合夥人有重大過錯給合夥企業走成損失,將其出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唐三愛說教

股東決定繼續對公司投資的,可以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是否繼續投資的決議,如果合夥人失蹤導致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之後由代管人履行代管職責。公司無法正常運營的,其他股東也可以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的程式解散公司。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失蹤之後,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乙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

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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