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傑的橙子
辦案程式如下:
1、受理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審查立案: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3、實施偵查: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畫,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畫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4、偵查終結: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2樓:拱娟抗映冬
可以退補兩次,一次乙個月。兩次補充偵查都還沒補充有利證據,檢察院可以不受案,公安機關就必須放人了。
檢察院的辦案程式
3樓:
檢察院只是受理審查、偵察案件,待案件偵查總結,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以至到法院審判步驟。具體到達時間,受檢察院審查、偵察環節影響,無法提供詳細時間。
一、受理案件的範圍和審查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4、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偵查
1、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2、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3、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偵查終結
1、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2、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3、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4、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乙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四、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2、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並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3、對於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援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可參照本程式自行制訂。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檢察院的辦案程式如下:
第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2、個人控告和檢舉的;
3、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4、有關機關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檢舉犯罪、用書面形式提出。個人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檢舉犯罪,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
檢察人員接受口頭控告、檢舉時,應將控告、檢舉寫成筆錄,經控告、檢舉人確認無誤後,由控告、檢舉人簽名或蓋章,同時向控告、檢舉人講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書面形式或口頭陳述。對口頭自首的,檢察人員應作好筆錄,記明犯罪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等),經自首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記錄人亦應在筆錄上簽名。
第五條:對於個人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單位移送的案件都應當接受,其中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對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中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國檢察機關工作,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設定、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
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5樓:
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一、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三、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偵 查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偵查終結
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乙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並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對於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援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可參照本程式自行制訂。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關於檢察院搜查執法合法程式,檢察院收繳贓款贓物標準和程式? 5
第一個問題 不能,明確告訴你不能無限次使用,必須出示新的搜查令。第二個問題 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搜查時,必須身穿統一工作服裝,並出示身份證明,只是最關鍵的也是最重要的,涉及到實體條件.第三個問題 搜查帶走的物品清單必須當日開出當日填寫,不能寫在上一次的清單上,同時要經你朋友或者現場公司負責人簽名方可帶...
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嗎?
f一臉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後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並釋放當事人。檢察院 1.刑事案件立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後繼續偵查,採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
檢察院權利大不大,檢察院的實際權力有多大
市級檢察長可以連任幾年 檢察院的實際權力有多大 簡單的跟你說吧,財政局要聽市長的,檢察院的財源是從財政局審批撥款的,所以你懂得!另外,大多數情況下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檢察長也是黨內幹部,在黨內有可能也是歸政法委書記領導的,所以,你也懂得!法院和檢察院大體是一樣的。司法局來說的話,是沒什麼實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