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廊橋夢者
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在實踐中一般是如何認定窩藏罪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
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以上就是對於窩藏罪的法律概念,以及在實踐中要如何認定窩藏罪的簡單介紹。雖然從上文可以看出,認定窩藏罪主要是從構成該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著手,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要結合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如果行為人並不知道對方是有罪的人或是因受欺騙、蒙蔽而為其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因而也就不能認定為窩藏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因此我們建議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最好可以積極尋找刑事方面的律師為其處理案件,律師畢竟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在多年的**訴訟中也肯定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在進行辯護時會比你我更有經驗和技巧。
2樓: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該罪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構成要件
摺疊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客觀特徵
何謂「窩藏」,2023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後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2023年刑法修訂時,對 「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
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於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徵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於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a、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b、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c、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如2023年8月,我市某公安分局公安民警到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家中,抓捕張某時,在敲了張家的門後,張父開了門,見是警察,並看了證件,然後把門關上,對其妻劉某某說:「分局的警察來了,快走」,後劉帶其子張某來到他家的後門,讓張使勁跑,當劉某某見張已經跑遠了,正在鎖後門時,警察進了屋裡,劉某夫婦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本案中,被告人張父,劉某某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張父借開門時檢視證件等手段故意拖延時間,且劉某某指示逃跑路線,創造條件,乘機放走犯罪嫌疑人張某,幫助張某迅速逃走,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活動,構成窩藏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樓:算命加
《華民共刑》第310條規定:明知犯罪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處三十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罪名窩藏罪、包庇罪 關於情節嚴重何認定律、立解釋、司解釋尚未作相應規定實踐各認識造量刑偏差筆者認應幾面予握: 1、窩藏、包庇象看符合列四種象條件應認定情節嚴重:
⑴犯罪罪行嚴重能判處期徒刑刑罰;⑵犯罪通緝;⑶犯罪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⑷犯罪脫逃犯、越獄犯需要注意行明知範圍應限定明知犯罪予窩藏、包庇需要明知犯罪屬於述四類象 2、窩藏、包庇行看符合列情形應認定情節嚴重:⑴行足幫助犯罪逃避進行追捕;⑵較間內持續斷窩藏、包庇犯罪;⑶窩藏、包庇犯罪三或窩藏、包庇犯罪三 3、妨害司看符合述三種情形應認定情節嚴重:⑴窩藏、包庇行造犯罪期能歸案;⑵幫助犯罪逃往境外;⑶窩藏、包庇行至犯罪未能及歸案犯罪犯新罪
4樓:日月愛星辰啊啊
在刑事法律中,窩藏、包庇行為都是屬於妨礙司法的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的方式不同:
窩藏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包庇行為是指行為人為罪犯作假證明進行包庇,企圖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刑法中窩藏、包庇行為有什麼區別?
5樓:乙小甲
1、法律復概念不同
窩藏罪,是指明知制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2、行為不同
窩藏行為主要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的人。
3、性質不同
知道犯罪事實,在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時,單純不提供證言的,也不構成窩藏罪。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
但如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人,則成立包庇罪或偽證罪;如果拒不提供間諜犯罪證據,則成立相關犯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6樓:維權律師
本罪為選擇性來罪名,具體包括窩自
藏罪和包庇罪。bai
窩藏、包du庇罪,
實際上是兩zhi個罪名,即窩藏罪dao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法律中,窩藏、包庇行為都是屬於妨礙司法的行為,二者的主要專區別在於行為的方
屬式不同:
窩藏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包庇行為是指行為人為罪犯作假證明進行包庇,企圖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最輕判多久
8樓:小魚教育
窩藏罪最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只要構成窩藏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輕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如有自首、立功等表現的。
二、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
三、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如果一直不知道是犯罪的人而幫助,是不構成窩藏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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