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腦損失,昏迷幾小時甦醒,住院月,顱內有淤血影響聽力,已

時間 2021-06-03 22:43:48

1樓:簡簡單單

顱腦損失,昏迷幾小時甦醒,住院乙個月,顱內有淤血影響聽力,已經認定是工傷,這樣的情況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的,傷殘鑑定的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是可以進行工傷殘疾程度鑑定的,請在收到病逾穩定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有區別嗎

3樓:華律網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等級鑑定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鑑定是傷殘等級鑑定的基礎。

從範圍來說,勞動能力鑑定範圍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傷殘等級鑑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

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鑑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鑑定同時進行。二者的申請鑑定的時間也不同,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時間是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4樓: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的標準有一定區別,但大體都差不多,兩者最重大的區別是工傷鑑定必須由單位或法院出面申請,由專門鑑定機構作出結論,而傷殘鑑定只需要個人到有資質的鑑定單位都可以作出鑑定結論。

工傷鑑定有許多指標,但從你的敘述無法準確評估,但基本上來說斷乙個小拇指接好有影響的話就可以定位10級,你們這種情況應該是偏低,但最多只能到九級的程度。

如有幫助,謝謝採納。

5樓:紅燒牛皮

1.傷殘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

2.你父親可以按照以下的鑑定標準,你對照下;

9級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0級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3.工傷鑑定是由專業的鑑定人員檢查病歷、ct、診斷報告和恢復情況等做出來一系列鑑定報告,然後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鑑定人員統一討論後,根據工傷鑑定標準做出的乙個鑑定結論;

4.一壺水拿10分鐘,是自然拿還是平舉拿,自然拿受力的都是骨頭,不會這麼嚴重;平舉拿水壺10分鐘,正常人同樣手痠堅持不了,除非經常鍛鍊的;

5.工傷鑑定是受到工傷後,必須由勞動能力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其他鑑定機構作出的結論無效,除非上訴至法院,可以由司法機構進行鑑定;

6.傷殘鑑定,民訴法和最高法院證據規定是這樣規定的,雙方協商選擇鑑定機構,協商不成,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7.工傷鑑定是根據工傷傷殘鑑定標準來鑑定的;傷殘鑑定有好多種,如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身傷害傷殘鑑定、醫療事故傷殘定級等,其中包括工傷傷殘鑑定,只是每個傷殘鑑定的標準都不太一樣,可以說工傷鑑定標準是其中最低的乙個;

8.你如果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省級勞動能力委員會重新鑑定,他們的鑑定標準都是一樣的,誤差很少;重新鑑定還要收取鑑定費用,假如等級沒變,那麼鑑定費用不報銷;假如等級提公升,鑑定費用可以報銷;

9.如果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還是10級,你不服氣,可以上訴至法院,由司法機構根據工傷標準來鑑定;

6樓:但葉飛利渟

1,工傷鑑定,實際叫工傷認定,就是看你是不是屬於工傷。

2,傷殘鑑定,準確的叫勞動能力鑑定,原來叫傷殘鑑定。是看你受傷程度。

3,以上律師意見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鑑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8樓:蔡景同鬱晉

1、工傷鑑定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工傷認定後,根據傷殘程度做的等級鑑定,該等級多少是享有一些工傷保險待遇專案的先決條件。

2、除了工傷等級鑑定外,如果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比如交通事故,以外傷害等可以要去進行傷殘等級鑑定,該鑑定是民事訴訟中進行賠償的先決條件。

3、二者區別,二種鑑定所依據的鑑定標準不一樣。因此,同一種傷害可能鑑定的結果不一致。二者鑑定後適用範圍不一致,工傷鑑定指適用於因工傷可能造成的賠償,傷殘等級鑑定一般適用於民事賠償。

9樓:帕斯卡人

你所說的工傷鑑定只能鑑定為構成工傷,是由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鑑定的,而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出傷殘等級為民事賠償提供依據,你現在應該是有了兩個鑑定書了,乙個工傷鑑定,乙個司法鑑定書是傷殘等級鑑定;

如果第一次傷殘等級鑑定是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作出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一次。

希望採納!

10樓:劉書席

我老婆於2023年9月5日在車間不慎捽倒右手粉碎性骨折。由於當時沒住院。現已申請工傷醫院病歷卡和證明已開。

工傷已下來。現廠裡說不能做傷殘鑑定。原因是沒住院,說勞動局材料少,是否沒住院就不能傷殘鑑定。

工傷骨折的傷殘鑑定標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輕微骨折和隱裂無法達到傷殘標準。更嚴重的可以被鑑定為十級甚至更高。

工傷鑑定的標準在2023年沒有變動,繼續沿用之前的判斷標準。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國家發布《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06 )了,這是新的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10級。 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13樓:

工傷事故只要書骨折,一般都可以構成十級傷殘。其他需要諮詢,可以直接聯絡本律師。

14樓:月下獨漫兔

一般是十級,但是以當地勞動部門的鑑定為準。

15樓:韓飛律師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補償。

如果你想解除勞動關係,再看一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某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肯定在這裡面有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認可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為準。

工傷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鑑定有什麼不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等級鑑定的依據不同,鑑定機構不同,適用範圍不同。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重點是因為傷殘對勞動能力的影響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得出鑑定結論,等級略高。

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重點是身體傷殘和對生活的影響。由司法鑑定機構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得出鑑定結論,等級略低。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關係中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工傷職工按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身損害鑑定適用於 僱傭關係以及其它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鑑定,受害者按鑑定結論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受害者按哪個標準鑑定取決於受傷性質,工傷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人身損害進行傷殘鑑定。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意外傷殘和工傷傷殘的主要區別有:適用賠償的法律依據不同,進行傷殘鑑定的標準也不同的。

2、工傷賠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傷殘鑑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3、而意外傷殘的賠償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傷殘鑑定如果是交通意外,即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如果是其它意外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18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鑑定機構和鑑定標準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工傷)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委員會申請;而非工傷的傷殘鑑定是向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依據的鑑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而非工傷的傷殘鑑定依據的鑑定標準目前一般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02)。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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