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博博
案例分析
某公司與一鄉鎮企業簽訂購買一批工藝品的合同,由於包裝和運輸問題,而使工藝品報廢90%公司損失5000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公司要求鄉鎮企業繼續履行合同,而該企業只答應支付違約金,不願履行,公司起訴?
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⑴鄉鎮企業沒按合同履行,有違約行為應支付違約金。
⑵公司要求繼續履行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鄉鎮企業應按合同要求,繼續將工藝品發給公司。
⑶該鄉鎮企業承擔繼續履行和支付違約金的雙重義務。
2. 某甲在乙商場買一高壓鍋回家後使用,過了一個月,甲在做飯時,高壓鍋因質量問題突然**,將甲眼睛炸傷,花醫藥費10000元。甲找乙商場,乙稱系質量問題讓甲找廠家,甲找廠家,廠家稱鍋已使用一個月,應當找乙商場,廠家不對顧客,過了一個月廠負責。
問:甲應當找誰?此事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⑴某甲找乙商場和廠家都可以。
⑵某甲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他們賠償損失10000元。
⑶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甲某在一天傍晚酒後騎車回家,因當天下雪路比較滑,乙單位在路上施工挖一坑,因下雪收工,見坑口較明顯未設標誌,準備待雪停後繼續施工,甲由於喝酒,精力不集中,騎到坑前才發現,因路滑剎車不靈摔入坑中受傷,花去醫藥費500元。甲找乙賠,乙稱是甲原因所致拒賠。甲訴至法院。
問:本案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⑴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乙是有因果關係的被告。
⑵甲方喝酒,觀察路況不周不構成減輕免除乙方責任的過失,乙方的
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⑶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500元,因為乙方在道路施工未設明顯標誌。
⑷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樓:宿舍
1張某的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
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2不能因為李某是限制行為能力而受限制3無權
民法學的案例分析題
3樓:流顏
1、法院應支援鞋源圓廠的訴扒森訟請求,此時業務員王某的授權證明足以使鞋廠認為王某版有**權,且鞋廠為權善意,此**為表見**,合同有效。
2、法院不應支援春裂畝服裝廠的訴訟請求,服裝廠明知業務員王某的授權證明被撤銷的情況下,仍與王某以商場名義與其訂立500套服裝的買賣合同,且具備惡意,並且事後商場沒有追認,此**無效。
王某以自己名義和服裝廠訂立的100套服裝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付款義務由王某個人承擔,與商場無關。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應該支付鞋廠的訴訟請求,世鉛羨合同有效。法院也激世支援服裝公司的請求 。合同有效。 但是公司可搜拍以起訴採購員。
民法學案例分析題
5樓:沒有眉毛和眼鏡
不能首先,甲男與乙女灶鄭之間不存在民事和亮法律關係。
其次,如果甲男要訴之法院必須要存在法律關係。
綜上,甲男的這一訴求不會被法院受理,喚辯寬因為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也就不是法院的受案範圍。
6樓:純粹遊客
顯然不應得到支援。
賠償能否得到支援,要看有無事源悶實和法律依據。
遍查債的種類蘆棗和原因,甲男均不符合,故無法支雹譁彎持。
民法學的案例題!!!急急急!!!先謝謝了!!!
7樓:劉有金
答:1.(1)概念:
就立法而言,外國法上從未民事行為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為這一概念的是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6至61條),但《民法通則》未對民事行為這一概念進行立法定義。對此,我國學者有多種不同的理解。
從《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看,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髮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2)分類: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3)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有意思表示;能夠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
2.對於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本案實則一個合同問題。
李某與服裝店店主就一件皮衣達成了一個買賣合同。就合同的形式要件來說它是合法有效的;但合同的實質要件(內容)卻有重大的問題: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店主在明知皮衣**為1000元而非10000元的情況下,為獲取暴利而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來騙取消費者(李某)購買商品,已構成事實上的欺詐,且顯失公平。
依《合同法》第54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李某可以行使其對合同的撤銷權和變更權(因變更權的行使應經雙方協商,故本案中李某已不能行使其對合同的變更權)。
故法院應根據李某的請求判決撤銷合同,恢復原狀。服裝店店主應返還李某8000元,相應地,李某也應歸還皮衣。
以上答案全依本人所學法律知識而作,事實清楚,用理準確。閣下當無疑義。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去問法官啊,這種問題答案不能確定!呵呵,對不起 了!
民法學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約定合夥虧損由甲一人承擔無效,因為合夥企業的全體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內肢碰鬥
連帶責任。容
問題二:丁吵碧不可以要求甲承擔合夥債務,因為債權人應當先要求合夥企歷磨業清償債務。
問題三:乙欠戊的個人債務應該以乙的個人財產予以償還。
10樓:赤施招亦巧
1、該約定無效。
bai合夥企du業法zhi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
dao夥人依回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答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明族損。
3、個人並如債務自己清償。
第四絕槐啟十一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民法案例分析題! 20
11樓:博博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係?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係: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係;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
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裝置,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裝置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裝置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是同一人格的關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臺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2023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
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23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
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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