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關係是一種政治性的法律關係,這是憲法關係區別於普通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徵。憲法是集中體現社會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根本**,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國家意志性,由憲法規範所調整的憲法關係必然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憲法關係將特定的民主政治關係納入法治的軌道,使各類社會主體的社會關係集中轉化為依憲法規範而確立的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關係,即公民與國家之間特定的權利權力關係。
憲法關係的內容之一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最核心的內容。 2、從憲法內容的角度看,關於憲法的本質,曾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1)神志論,此觀點認為憲法是神的意志的體現。
在一些國家的成文憲法典中就有明確規定憲法是上帝意志的產物。如瑞士憲法前言規定:“謹以全能上帝的名義,制定聯邦憲法。
”(2)全民意志論,此觀點主要融於17世紀、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憲法學說。 2023年法國人權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說,將憲法本質特徵表述為"民有、民治和民享"。(3)意志調和論,它強調憲法是各種意志相互調和的產物。
如有學者認為:"憲法有雙重功能,即授予權力並限制權力"。(4)階級意志論,此觀點從憲法所反映的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角度來認識憲法的本質,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憲法本質的基本看法。
從關於憲法本質的各種學說和觀點看,應該說馬克思主義關於憲法本質的揭露比較符合近代憲法發展的基本規律。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作為法,它集中體現了憲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階級社會尚存的歷史階段,憲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階級鬥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的功能。
除階級力量對比關係外,還包括同一階級內各階層、各派別的力量對比關係。憲法在具體內容的規定上,必須考慮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只有到階級社會消滅後的共產主義社會,憲法才真正地能夠反映全民的意志,成為全社會所有成員共同意志的產物。
3、從憲法的產生和發展方面看,近現代意義的憲法是在國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後,在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建立了資本主義國家後,由資產階級最早制定的。憲法的產生還必須有一定的條件:(1)經濟因素。
憲法的政治內容是民主制度,是對民主制度的法律確認,而只有到了市場經濟發展時期,要求社會成員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統一的市場;要求平等,反對特權;有統一而公平的規則.這樣才可能產生憲法。要注意的是,市場經濟是憲法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必要條件,德國希特勒法西斯政權也建立了市場經濟制度,卻恰恰是破壞憲政的典型,實施****。(2)法律因素。
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必須要求有一部居於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統帥作用的特別法.而憲法能夠保證法律體系內部的統一化,故應運而生。(3)思想因素。市場經濟的發展為資產階級新思想、新理論的產生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以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盧俊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權、公平、正義、憲政"等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反對封建**的思想體系,這些觀念一經提出即能深入人心,喚起了人們的權利和民主意識,為憲法的產生準備了思想條件。
(4)政治因素。將規定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法律奉為根本法,形成統一的憲法秩序,一切組織和個人在憲法之下進行活動,是資產階級實行政治統治的需要。 所有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須要求憲法的產生。
4、從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關係來看,可以發現,憲法的產生要晚於法律的產生。因為在封建**社會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狀態下是不可能產生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憲法制度的。近代憲法是適應限制封建王權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求而產生的,憲法是對人治統治形式的一種法律限制。
現代憲法除了肯定近代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外,還突出強調了憲法通過保障人權在實現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憲法作為根本法,它處於一個國家統一完整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前提,依法治國首先必須是依憲治國。在不突出憲法的權威,不真正地通過憲法來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憲法的實施情況下,是很難依法治國的。
2樓:丹的葵奎
.一個國家制定憲法的根本目的在於確認和鞏固有利於統治者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會制度等
2.憲法學研究的物件:憲法文字 憲法理論 憲法規範 憲法現象及憲法執行過程
3.憲法學研究方法:
階級分析法——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社會主義憲法從不掩飾國家性質,集中體現無產階級的根本意志,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歷史分析法——
把研究物件置於它所產生的特定的歷史條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較的方法
憲法中的某些規定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合理的,但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為影響甚至阻礙社會發展的因素。所以,用歷史的眼光、發展的觀點觀察分析各種憲法現象,才是正確評價憲法的科學方法
比較分析法——
更為重要的是將不同國家的制度置於各自的歷史、文化和政治脈絡中去考察,辨析其實質上的差異,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
規範分析法——
主要通過文**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來闡發憲法規範的內涵
理論聯絡實際的方法——
以馬克思主義原理為指導,聯絡國內國際大局,聯絡社會實際去觀察和分析憲法及其發
展規律的方法
《憲法學的歷史發展》
1.實證主義(positivism)——是強調感覺經驗、排斥形而上學傳統的西方哲學派別
2先驗——.通常意義上理解,同“經驗”相對,意為先於經驗的,但為構成經驗所不可或缺的
3.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其主張法律是人定規則,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絡
4.規範法學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從邏輯形式上去分析法律,無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義的評判.認為後者不是法學的任務;法律規範是一個有等級的結構體系,低一級的法律要服從高一級法律,最終都要服從設定的基本規範;法律的效力與等級體系是一致的.
該學派認為國際法應優於國內法,反對國家主權的概念,反對公法私法的劃分和“三權分立”的學說
《憲法學的分類和特徵》
1.近代憲法學——以反封建為目標,主張自由放任的經濟模式,維護最低限度的社會安全與秩序,反對國家過多幹預私人生活
2.現代憲法學——加入了“福利國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積極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經濟活動秩序必須以保障每個人有尊嚴的生活為前提,主張財產權也有社會義務
3.憲法體現的高度政治性,決定了憲法學研究也具有鮮明的政治性
4.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5.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6.契約自由原則: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而不得受到國家的干涉
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包括:是否締結契約的自由(締約的自由),與誰締結契約的自由(物件選擇的自由),訂立什麼內容的契約的自由(內容的自由),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7.憲法學為了維護憲法文字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首先要考慮如何通過解釋方法的科**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義
《學習憲法學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意義——
1.有利於增強憲法觀念,樹立遵守憲法和維護憲法的自我意識
2.有助於科學鑑別各種憲法現象,正確認識和評價各種憲法理論
3.有助於正確把握憲法學痛其他部門法學的關係,切實學好法學專業的其他學科
4.有助於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方法——
1.要注重掌握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基本原理
2.要注重掌握憲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範疇
3.要深入學習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字
4.要注重聯絡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際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1.憲法的特徵——
憲法規定了一個國家最根本的問題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式更為嚴格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國家權力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依據憲法制定法律等規範性檔案和依據憲法作出具體的憲法行為
②憲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
③與憲法牴觸的法律無效
2.憲法的本質——(限制國家權力來保障公民權利)
憲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當民主事實發生質的變化時,憲法也發生性質上的變化;當民主事實的內容發生量的變化時,憲法也發生相應的量變
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體現——
①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
②憲法規定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
③憲法隨著階級力量的對比關係的變化而變化
3.有無憲法與民主或**無關
4.憲法在法律上與平民百姓無關(輪不到你)
《憲法的分類和淵源》
1.不成文憲法——即由書面形式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3樓:heart琅小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基本憲法精神,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法地位,確立了人民民主**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成果,確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鬥目標,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憲法表達。
4樓:懷中有可抱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也是母法,一切違反憲法的法律都會被取締,那憲法的基本原則是:
1、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都是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充分體現。
2、基本人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實現了“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內涵上的有機統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規定。
3、權力制約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