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一題: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佔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範圍。
7、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二題:
1、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2、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4、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題:
1 、陳某構成【搶劫罪】,區分於綁架罪,綁架罪,是以人為質,利用被綁架者的家人對其安危的擔憂意思。
2 、高某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主觀上是為陳某索取債務。
3 、在非法拘禁的範圍內成立共犯,對於共犯不要求罪名一致,只要有共同的行為,共同的犯意和犯意聯絡即可。
4 、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觀上以非法找有為目的(不一定是自己佔有,也可以是轉為第三者佔有),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了財產。
5 、陳某的殺人行為是搶劫的加重結果,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6 、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趙某的死亡超出了共犯故意
7 、成立一般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重大立功(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第二題1 、不夠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為不知道別人會什麼時候來偷瓜,所以不存在法益被侵犯的急迫可能性
2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客觀上造成了死亡和重傷的結果,“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人”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3 、一個行為侵犯了兩個法益,想象競合從一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4 、不構成犯罪,因為趙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分析的很正確也很有條理,我就不用多說了,採納他吧
兩個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急
4樓:司徒瓔珞
答 案:
(一)關於甲和乙的行為
1. 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搶劫的共同故意和搶劫的共同行為。
甲、乙的搶劫屬於入戶搶劫,因為丙的房間屬於其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由於乙與甲共謀入戶,甲事實上也實施了入戶搶劫行為,所以乙雖沒有入戶,對乙也應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
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可以認定甲為主犯,乙為從犯,對於從犯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 甲、乙雖構成搶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態不同:
(1)甲的搶劫屬於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甲完全能夠達到搶劫既遂,但他自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由於搶劫中止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所以,對於甲的搶劫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2)乙的搶劫屬於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為甲事實上取得了手錶,就認定乙搶劫既遂,因為該手錶並非甲搶劫既遂所得的財物;另一方面,乙並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搶劫行為,甲的中止行為對於乙來說,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關於甲的行為
1. 甲逼迫丙脫光衣服並**丙的行為,成立強制**婦女罪。
2. 甲乘機拿走丙手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拿走手錶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拿走手錶已不屬於搶劫罪中的強取財物的行為,即不屬於因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或足以壓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錶的情形。所以,不能將取得手錶的事實評價在搶劫罪中,而應另認定為盜竊罪。
(三)關於乙的行為
乙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乙客觀上為甲盜竊手錶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風),但乙並不明知甲會盜竊財物,所以,乙並不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2. 基於同樣的理由,乙的行為也不成立強制**婦女罪的共犯。
3. 乙將手錶賣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銷售贓物罪。銷售贓物罪是指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並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乙雖在事實上銷售了甲盜竊所得的財物,但乙是誤以為該手錶為與甲共謀搶劫所得的財物,並不知道手錶是甲單獨犯罪所得的財物,所以,乙沒有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故意,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至於第二題我暫時沒想好
刑法案例分析求大神,一個刑法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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