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電力法第二十九條中「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使用者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使用者」。因此只有「事先通知」才能免責~~
因此可知,這種歸責的方式,就是民法中的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的免責條件很少: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該題,電線被超高車結束通話,明顯不屬於免責條件之一~~因此只能要求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明白了吧~~
2樓:心晴好
d為有爭議選項,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電線被超高車輛結束通話」是屬於不可抗力,還是屬於可以人為避免的電力執行事故。
當時的拼題人,可能是持後一種觀點的,認為那是可以通過事前地預防措施人為加以避免的電力事故,不屬於不可抗力,所以將d也作為答案選項。
3樓:竹中益重
高度危險作業,歸責為無過錯,不管是不是電力公司的原因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這跟這個題無關吧。這是供電合同啊,也是嚴格過錯責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由電力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啊。
4樓:移動連不通
供電公司 是無過錯責任 所以 都要選
5樓:
如果是意外或者不可抗力,供電公司必須要盡搶修義務,否則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電力法和民法為什麼此題要用民法呢?
7樓:匿名使用者
鬱悶,你法學畢業了沒?
請教大家乙個司法考試題目。如圖~這道題選a.不過我想知道為什麼不選d呢?謝謝~
8樓:韓峰律師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一道司法考試題.
9樓:
應該抄是全選。abcd
本題不存在犯罪競合的問題。
投放危險物質罪,客觀上必須是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本題中某甲的為了殺害某乙從而逃避債務,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投毒行為並且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出現。依法應當定故意殺人罪。
至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由於某乙投放毒藥的物件是私人的公尺袋,不存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威脅。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某乙的行為客觀上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自然不能定本罪。
理解本題,只要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分析就可。
首先先排除搶劫罪。也就是bd。
然後理解想象競合犯的意思,想象競合犯必須是乙個行為同時滿足多個罪名的構成要件。
然後分析各項罪名,故意殺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的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侵犯公共安全的行為。
某乙的投毒只是針對某甲私人使用的公尺袋,故客觀上不存在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主觀上只是針對某甲或其家人,而不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主客觀不統一,所以不能定該罪。
明白沒有?
10樓:傲鷹迎雪
很明顯你沒有徹底弄明白什麼是吸收犯什麼是想象競合犯。吸收犯也稱法條競合犯:顯然項是不對的,你理解就在想象競合犯的定義把握不准,它指行為和結果觸犯多個罪名。
11樓:我的路線
首先是兩個行為不是想像競合犯。搶劫也不對
投產危險物質針對的不特定的人群。也不是。
所以全不對。
12樓:日光炯炯
選abcd
我也覺得應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的競合。。。
13樓:德育檀順慈
侵占罪與盜竊罪最copy大的區別就是
在行為人決定bai據為己有du之前
對財物的占有zhi
是否合法
合法占有人將dao財物占有就是侵占(如保管人)除此之外的就是盜竊
其實這道題不算難
你可以設想下如果是售貨員丁某將財務據為己有該如何定性?仔細分析後你的思路就很清晰了
一道司法考試題(重點闡述ab兩項的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 侮辱 誹謗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 虐待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 侵占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 人民檢察院沒...
司法考試都考哪些法律,司法考試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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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需要什麼條件,司法考試都要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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