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謝謝儂了
一般磚牆井道使用槽鋼改造,但要滿足電梯廠家對井道尺寸的基本要求,還有國標
5 電梯井道
5.1 總則
5.1.1 本章各項要求適用於裝有單臺或多臺電梯轎廂的井道。
5.1.2 電梯對重(或平衡重)應與轎廂在同一井道內(觀光電梯可除外)。
5.2 井道的封閉
5.2.1 電梯應由下述部分與周圍分開: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頂板;或
b)足夠的空間。
5.2.1.1 全封閉的井道
建築物中,要求井道有助於防止火焰蔓延,該井道應由無孔的牆、底板和頂板完全封閉起來。
只允許有下述開口:
a)層門開口;
b)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以及檢修活板門的開口;
c)火災情況下,氣體和煙霧的排氣孔;
d)通風孔;
e)井道與機房或與滑輪間之間必要的功能性開口;
f)根據5.6,電梯之間隔板上的開孔。
5.2.1.2 部分封閉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災情況下用於防止火焰蔓延的場合,如與瞭望臺、豎井、塔式建築物聯結的觀光電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閉,但要提供:
a)在人員可正常接近電梯處,圍壁的高度應足以防止人員:
——遭受電梯運動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體觸及井道中電梯裝置而干擾電梯的安全執行。
若符合圖1和圖2要求,則圍壁高度足夠,即:
c-轎廂;
h-圍壁高度;
d-與電梯運動部件的距離(見圖2)
圖1 部分封閉的井道示意圖
1)在層門側的高度不小於3.50m;
2)其餘側,當圍壁與電梯運動部件的水平距離為最小允許值0.50m時,高度不應小於2.50m;若該水平距離大於0.
50m時,高度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減少;當距離等於2.0m時,高度可減至最小值1.10m。
b)圍壁應是無孔的;
c)圍壁距地板、樓梯或平臺邊緣最大距離為0.15m(見圖1);
d)應採取措施防止由於其他裝置干擾電梯的執行[見5.8b]和16.3.1c]];
e)對露天電梯,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見0.3.3),例如,沿建築物外牆安裝的附壁梯。
注:只有在充分考慮環境或位置條件後,才允許電梯在部分封閉井道中安裝.
5.2.2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
5.2.2.1 通往井道的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除了因使用人員的安全或檢修需要外,一般不應採用。
5.2.2.1.1 檢修門的高度不得小於1.40m,寬度不得小於0.60m。
井道安全門的高度不得小於1.80m,寬度不得小於0.35m。
檢修活板門的高度不得大於0.50m,寬度不得大於0.50m。
5.2.2.
1.2 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於1lm時,其間應設定井道安全門,以確保相鄰地坎間的距離不大於11m。在相鄰的轎廂都採取8.
12.3所述的轎廂安全門措施時,則不需執行本條款。
5.2.2.2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不應向井道內開啟。
5.2.2.2.1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裝設用鑰匙開啟的鎖。當上述門開啟後,不用鑰匙亦能將其關閉和鎖住。
檢修門與井道安全門即使在鎖住情況下,也應能不用鑰匙從井道內部將門開啟。
圖2 部分封閉的井道圍壁高度與距電梯運動部件距離的關係圖
5.2.2.
2.2 只有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處於關閉位置時,電梯才能執行。為此,應採用符合14.
1.2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證實上述門的關閉狀態。
對通往底坑的通道門(見5.7.3.
2),在不是通向危險區域情況下,可不必設定電氣安全裝置。這是指電梯正常執行中,轎廂、對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導靴、護腳板等和底坑底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至少為2m的情況。
電梯的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及其附件、限速器張緊輪和類似裝置,認為不構成危險。
5.2.2.3 檢修門、井道安全門和檢修活板門均應無孔,並應具有與層門一樣的機械強度,且應符合相關建築物防火規範的要求。
5.2.3 井道的通風
井道應適當通風,井道不能用於非電梯用房的通風。
注:在沒有相關的規範或標準情況下,建議井道頂部的通風口面積至少為井道截面積的1%。
5.3 井道壁、底面和頂板
井道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築規範的要求,並應至少能承受下述載荷:主機施加的;轎廂偏載情況下安全鉗動作瞬間經導軌施加的;緩衝器動作產生的;由防跳裝置作用的,以及轎廂裝解除安裝所產生的載荷等。
5.3.1 井道壁的強度
5.3.1.1 為保證電梯的安全執行,井道壁應具有下列的機械強度,即用一個300n的力,均勻分佈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點上,應: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於15mm。
5.3.1.2 在人員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門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應用夾層玻璃製成,其高度應符合5.2.1.2的要求。
5.3.2 底坑底面的強度
5.3.2.
1 底坑的底面應能支撐每根導軌的作用力(懸空導軌除外):由導軌自重再加安全鉗動作瞬間的反作用力(n),[見附錄g(提示的附錄)g2.3和g2.
4]。5.3.2.2 轎廂緩衝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應能承受滿載轎廂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p——空轎廂和由轎廂支承的零部件的質量,如部分隨行電纜、補償繩或鏈(若有)等的質量和,kg;
q——額定載重量,kg;
gn——標準重力加速度,9.81 m/s2。
5.3.2.3 對重緩衝器支座下(或平衡重執行區域)的底坑的底面應能承受對重(或平衡重)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n(p+qq) 對對重
4gnqp 對平衡重
式中:q—平衡係數。
5.3.3 頂板強度
對無需承受6.3.1和(或)6.4.1規定載荷的頂板,在其懸掛導軌情況下,懸掛點應至少能承受g5.1規定的載荷和力。
5.4 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電梯井道壁的結構
5.4.1 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適用於井道的整個高度。有關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電梯井道壁的間距要求,見11章。
5.4.2 由層門和麵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組成的組合體,應在轎廂整個入口寬度上形成一個無孔表面,門的動作間隙除外。
5.4.3 每個層門地坎下的電梯井道壁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形成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線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應小於1/2的開鎖區域加上50mm,寬度不應小於門入口的淨寬度兩邊各加25mm。
b)這個表面應是連續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如金屬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於其上任何一點均勻分佈在5cm2圓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應:
1)無永久變形;
2)彈性變形不大於10mm。
c)該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應超過5mm。超過2mm的凸出物應倒角,倒角與水平的夾角至少為750。
d)此外,該井道壁應:
1)連線到下一個門的門楣;或
2)採用堅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至少為60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應小於20mm。
5.5 位於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間的防護
如果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之下確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m2載荷設計,且:
a)將對重緩衝器安裝於(或平衡重執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
b)對重(或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注:電梯井道最好不設定在人們能到達的空間上面。
5.6 井道內的防護
5.6.1 對重(或平衡重)的執行區域應採用剛性隔障防護,該隔障從電梯底坑地面上不大於0.30m處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寬度應至少等於對重(或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儘量小的缺口。
5.6.2 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設定隔障。
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 l2265.1—1997中4.5.1的規定。
5.6.2.1 這種隔障應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0m高度。
寬度應能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滿足5.2.2.2.2情況除外。
5.6.2.2 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水平距離小於0.50m,這種隔障應該貫穿整個井道。
其寬度應至少等於該運動部件或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5.7 頂層空間和底坑
5.7.1 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曳引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應滿足下列要求,見附錄k(標準的附錄)**。
5.7.1.1 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
a)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0.035υ2(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
7.1.1c]所述的部件面積],與位於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樑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
0+0.035υ2 (m);
c)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裝置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應小於0.3+0.035υ2 (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1+0.035υ2 (m)。
d)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0.
8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於用曳引繩直接繫住的電梯,只要每根曳引繩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於0.15 m,則懸掛曳引繩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
5.7.1.2 當轎廂完全壓在它的緩衝器上時,對重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1+0.035υ2 (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5.7.1.3 當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12.8的規定被監控時,5.7.1.1和5.7.1.2中用於計算行程的0.035υ2
的值可按下述情況減少:
a)電梯額定速度小於或等於4m/s時,可減少到1/2,且不應小於0.25m;
b)電梯額定速度大於4m/s時,可減少到1/3,且不應小於0.28m。
5.7.1.
4 對具有補償繩並帶補償繩張緊輪及防跳裝置(制動或鎖閉裝置)的電梯,計算間距時,0.035υ2這個值可用張緊輪可能的移動量(隨使用的繞法而定)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來代替。考慮到鋼絲繩的彈性,替代的最小值為0.
20m。
5.7.2 強制驅動電梯的頂部間距
5.7.2.1 轎廂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衝器時的行程不應小於0.50m,轎廂上行至緩衝器行程的極限位置時應一直處於有導向狀態。
5.7.2.2 當轎廂完全壓在上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
7.2.2b)述及的部件面積],與位於轎廂投影部分的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樑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m;
b)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裝置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應小於0.30 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10m。
c)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0.
8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於用鋼絲繩、鏈直接繫住的電梯,只要每根鋼絲繩或鏈的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於0.15 m,則懸掛鋼絲繩或鏈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
5.7.2.3 當轎廂完全壓在緩衝器上時,平衡重(如果有的話)導軌的長度應能提供不小於0.30 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應設定底坑,除緩衝器座、導軌座以及排水裝置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為積水坑使用。
在導軌、緩衝器、柵欄等安裝竣工後,底坑不得漏水或滲水。
5.7.3.2 除層門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門,該門應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於2.50m且建築物的佈置允許,應設定進底坑的門。
如果沒有其他通道,為了便於檢修人員安全地進入底坑,應在底坑內設定一個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永久性裝置,此裝置不得凸入電梯執行的空間。
5.7.3.3 當轎廂完全壓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底坑中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於0.50m×0.60m×l.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於0.50m,下述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這個距離可最小減少到0.10m。
1)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的井道壁;
2)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補償繩張緊裝置位於最上位置時,其和轎廂的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 底坑內應有:
a)停止裝置,該裝置應在開啟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應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電源插座(見13.6.2);
c)井道燈的開關(見5.9),在開門去底坑時應易於接近。
5.8 電梯井道的專用
電梯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裝置、電纜等。井道內允許裝設採暖裝置,但不能用蒸氣和高壓水加熱.採暖裝置的控制與調節裝置應裝在井道外面。
電梯根據5.2.1.2設定的井道,在:
a)有圍壁時,井道是指圍壁內的區域;
b)無圍壁時,井道是指距電梯運動部件1.50m水平距離內的區域(見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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