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好!很高興能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先說工作方面:
領導讓你自己講平時感覺,你說「上班就困,回去也不看」。這些話千萬不要給領導或者人事說。這不擺明再告訴他們,快來辭退我嗎?
沒有哪乙個領導,哪乙個公司喜歡這種員工。另外你說你每天下班就走,但你又說你「記憶力不行,理解能力差,下班在那坐著也無濟於事」。我要是領導,我也會覺得你態度有問題。
還沒畢業的實習生,本來什麼都不會,你還說你記憶力差等等,那你為什麼不學習?哪怕你下班後只是坐在那發呆,隨便弄一下,你給人的感覺是你在努力,在學習。反之,就是覺得你能力平平,還不學習,上班發睏,到點回家,每天做做基礎工作。
程式設計師可不是公務員?
其次畢業後的規劃:
如果你確實對計算機方面感興趣,那你還是可以從事相關工作。只是你要拿出你學習的態度,奮鬥的精神。和一般的比較,目前程式設計師工作水平還是算比較高的,前景也還不錯。
如果你上述所描述的問題,是因為對這個專業不感興趣,那麼建議改行。做偏文職類。
最後:其實你的問題,不是行業的問題。即便你入了另一行,去了另一家企業。你如果還是這種做法,你也待不長的。
年輕人初進公司,要恭謙好學。拿出勤奮的態度,因為一般初入公司,大多數人的能力是達不到公司要去的,公司這段時間是在培養你,希望你快點能幫上忙。你還不加緊學,只能被替代。
望採納! 謝謝!
2樓:
可能實習單位覺得你工作缺乏主動性。
3樓:西天月本尊
哦,下班就走....嗯....還是敲**的....哥們,換條出路吧。
公司說我試用期過不了,對我進行勸退,我該怎麼辦
4樓:1漂流的心
既然公司都這樣做了 你也沒有必要繼續呆下去 不過一定要把自己應得的工資拿到 如果公司不給 就去勞動局告他 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快樂的婷
你試用期多長時間了?試用期應該有個合同給你籤吧?如果要勸退你,那試用期的薪資還是要發給你的,如果公司是不準備發試用期薪資,就把你勸退的話,那這就是公司耍的手段了,這時候可以去找當地的勞工局仲裁,企業很怕這個東西的,我們設計英才網還是建議你,在最壞的情況下,不妨考慮一下仲裁這件事
6樓:窗邊那傢伙
不要聽他們的,雖然我並不太清楚試用期的法律規定,但無疑對勞動者的權益是要進行保護的。公司用這種方式是要規避他們應負的責任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你就踏踏實實在你的工作崗位上呆著,即使他們不分配給你工作,你也天天照常去上班,就堅持到試用期滿為止。
到時候他們必須要給個明確的說法,要麼試用通過,要麼支付你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你手中應該有試用期合同的,你自己再看一看,有關公司和你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你就會明白公司有點在對你耍手腕了。
試用期還沒過,就被辭退了,我感覺生活已經絕望了,該怎麼辦?
7樓:中電踐行者
何必那麼沮喪,天生我材必有用,好的單位、公司多的是,有何必在這一家公司困死哪!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離開了,就是新的起點,不要悲觀絕望,再從新找適合自己的崗位。但一定要注意總結。
8樓:凌雲風雲
還能怎麼辦,沒過試用期,一是可能工作能力還不夠,那就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提高自己的水平。二是可能工作態度問題,自己檢查一下自己態度是否不夠好,有就努力改正。
9樓:12345快來瞧瞧
沒什麼的,心態要放寬點,也許他們覺得你不太適合他們的工作,提起信心繼續找,失敗了就當累積經驗。
實習期被勸退
10樓:言午
這很正常的!
在實習期,
因為領導感覺你不適合這份工作,
就會勸退!
因為是實習期,
沒有補償的!
實習期被辭退,有補償麼?
11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qq的勾k先生
在這種情況下,實習期被辭退不合理,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2、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不應和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該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視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違法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兩倍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你工作未滿半年,單位應支付你半個月乘以2的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墨汁諾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雇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雇員工。
2023年1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比如經濟補償金,目前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經濟補償金是乙個月的工資收入,
六個月以下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畫等。
確認1、確認的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企業應當確認由於辭退福利而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畫; 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
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畫或自願裁減建議。
2、確認時應注意的問題:
1)正式的辭退計畫或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
2)如果企業的辭退計畫和裁減建議還在制定和討論中,未最後經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對該項辭退福利不能確認。
3)該計畫或建議應當包括準備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辭退補償金額;以及實施辭退的時間。
4)企業的辭退計畫和裁減建議必須制定的較為完整,已具有可操作性,這是評判能否即將實施的標準。
5)企業在制定辭退計畫和提出裁減建議時就可以確認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需要等到實際支付補償款時再進行確認。
6)要求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辭退計畫或裁減建議,是因為只有辭退計畫或裁減建議具有不可撤銷性,才能保證會計確認和計量具有可靠性,否則在會計上無法對該項辭退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7)辭退福利的支付應全部計入當期費用。因為該筆款項的支付,並不是職工為企業提供了服務,而是企業要辭退職工,而被辭退職工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能計入資產成本。
8)實質性辭退工作一般應當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因付款程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遲到一年後支付的,視同符合確認條件。
15樓:夕陽的刻痕
實習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你得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籤的合同。
16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償,解釋見下,
1、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重點給你列舉了第四十條規定,也就是說你只要是因為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解除合同的就可以要求補償。
那麼這個要求是什麼呢,見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結論:也就是說你是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首先公司要有證據證明你不勝任,而且是經過培訓和調整崗位之後證明你仍不能勝任,在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要付給你n+1的工資,就可立即解除合同。其中n指的你工作的年限所該付給你半個月對應的補償月份,你的情況是半個月,也就是公司給你1.
5個月的工資,在你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還有乙個情況,公司是不需要補償你的,見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比如你的隱瞞了真實學歷,工作經歷,被證明不符合錄用要求了,公司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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