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對法律溯及力的理解

時間 2021-05-05 17:17:59

1樓:

我國刑法學界在談及刑法的溯及力時幾乎都一致的認為:「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這種認識與我國刑法的規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97年刑法繼承並發展了這一規定(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法律應當具有普遍性和可**性,人們根據法律從事一定的行為,並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規則要求昨天的行為,就等於要求某人承擔自己從未期望過的義務。敗訴者將不是因為他違反了他已有的某個義務,而是因為他違反了乙個事後才創造出來的新義務而受到懲罰,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絕對。

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法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對法律溯及力的理解

3樓:

我國刑法學界在談及刑法的溯及力時幾乎都一致的認為:「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這種認識與我國刑法的規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97年刑法繼承並發展了這一規定(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怎麼看待法的溯及力問題

4樓:司考我知道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接受法不溯及既往。

1、法律是行為和裁判的標準,應該具有確定性和可**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壞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會導致國家權力的濫用和擴張,從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3、新法在保障人權方面比舊法更優的時候,選擇適用用新法。

《立法法》:

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怎樣去理解民法的溯及力

5樓:匿名使用者

通說認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頒布的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

從舊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規範並統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但民商事法律規定並沒有統一的溯及力的規定。

根據學者學說,實體法與程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實體法:

根據筆者查閱資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釋)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原則為法不溯及既往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5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二、例外

1、跨法行為從新

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2023年10月27日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2023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以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前發生,持續到該日期後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2、合同有效優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計算機軟體開發、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4、司法解釋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釋一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或規定施行日期(發布之後)。但實際上並不統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一審溯及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是一審二審均有溯及力: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本解釋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3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程式法:原則為從新。

有學者認為程式法規定的是解決實體問題的程式,因此不存在程式法有無溯及力的命題。

名詞解釋 溯及力,名詞解釋 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 從舊兼從輕 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

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

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才瑤弘風 1 根據 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 從舊兼有利。2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1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