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時間 2021-09-11 22:28:03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法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重,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行為,例外地承認刑法的溯及力。

申言之,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2023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裡的處刑較輕,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

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乙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2樓: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

3樓:張楊

通常來說,只要行為在追訴期內沒有被發現,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4樓:駱淑蘭戈子

1979刑法,按照79刑法已經超過三年,不構成累犯,從舊兼從輕原則使然,當然不定累犯,從而使用1979刑法。

5樓:亥懷綠嚴萊

即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通俗地說,就是指刑法對其頒布生效前發生的刑事案件是否適用的問題。

我國刑法對其溯及力的規定,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具體而言,即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對待:

1、舊法規定為犯罪,而新法規定為不犯罪的行為,有溯及力,即不認定為犯罪;

2、舊法當時規定為不是犯罪,而新法規定為犯罪,沒有溯及力,即不認為犯罪;

3、舊法與新法皆規定為犯罪,但舊法處罰較輕的,沒有溯及力,適用舊法處罰;

4、舊法與新法皆規定為犯罪,但新法處罰較輕的,有溯及力,適用新法處罰。

6樓:在恩胡寄真

甲是2023年刑法修改以後犯罪的,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應該用舊刑法。

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什麼原則

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規定 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

請問我國刑法對其溯及力是怎樣規定的

1。基本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應按照新法處理。適用於未決案件,即新法頒布時尚未審結的案件,包括上訴案件。再審案件一律適用舊法。2。對於連續犯,繼續犯等跨新舊兩個法律犯罪的,只要新舊兩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則適用新法,既是新法較重也適用新法。3。...

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對法律溯及力的理解

我國刑法學界在談及刑法的溯及力時幾乎都一致的認為 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這種認識與我國刑法的規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