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近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晒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今後那些類似“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的“奇葩證明”將不再開具。你的情況屬於第四種情況!你要跟需要你開戶籍證明的單位說清楚,有戶口本與身份證的,不再開戶籍證明了!
這18項證明應去這些部門開具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位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入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同一個人的
■解釋: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公安局身份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範圍之內,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婚姻狀況屬於民政部門的責任範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9、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群(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於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
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為什麼當地派出所不給開戶籍證明
2樓:薔祀
當地派出所不給開戶籍證明是符合要求的。
根據18個證明不該由公安開中的第四點: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是不予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派出所不予開出的其他證明:
①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②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實際居住地社群(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③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④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⑤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參考資料:人民網- 公安密集吐槽奇葩證明,18個證明不該由公安開
3樓:雙魚貝貝
當地派出所不給開戶籍證明的原因:
1、由於戶籍證明不張貼**,一些人利使用者籍證明行騙,或者拿戶籍證明作為身份證使用。
2、戶口簿和身份證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證明,戶籍證明沒有法律依據,故公安廳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今後不得再開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就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市民身份的一張列印紙,有固定的格式,不張貼**。此前,派出所經常接到市民出具戶籍證明的要求,原因主要是市民戶口簿身份證遺失,參加考試、應聘、婚姻登記、銀行開戶時,對方要求留存戶籍資料。由於補辦戶口簿、身份證時間較長,許多人選擇了開“戶籍證明”這一快捷方式。
對於這些要求,**一般都會予以滿足,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一般是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一般常住居民憑戶口本可對外辦理各項事宜。
4樓:這老傢伙姓劉
我就是派出所民警,我來告訴你為什麼不給你開的原因:
其實“戶籍證明”這個詞本身就不對,現在確實沒有這麼叫的了。你單位需要的證明其實叫“無前科劣跡證明”,需要你單位先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相關材料,上面應該有需要派出所出具“無前科劣跡證明”的專案和地方,好給派出所蓋章和寫評語。
簡單的來說就是現在的公安機關在出具相關證明的時候,基本上都是“單位對公安機關”的模式,而不是“個人對公安機關”的模式了,這樣說你明白了麼?
這個證明一般不是民警在難為你,因為證明是需要加蓋派出所公章的,而公章是在所長手裡,所以不是民警說了算的事。
如果各方面協調部下來, 我給你出個主意,直接找所長,好好說,把自己的困難說一下,相信應該能給你辦的。
5樓:曾經麼麼噠
戶口本和身份證本身就是屬於居民身份的相關證明。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
(一)選民登記;
(二)戶口登記;
(三)兵役登記;
(四)婚姻登記;
(五)入學、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
(十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十五)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郵件;
(十七)寄賣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
6樓:安白
根據18個證明不該由公安開中的第四點: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是不予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資訊證明。
7樓:揚如桖
如果是自己的問題,可以找到村委會再開具其他證。如果是派出所刁難,可以到上級機關舉報。
8樓:
這是不合理的,各地派出所的政策有所不同,你先看一看你是不是本地戶籍,如果是可以先到單位開本人單位證明,寫明因工作需要需要戶籍證明,也可以由單位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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