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巷
現在老人的生活也是越來越好了,他們現在自己也是過得多姿多彩,每天吃的也好,玩的也好,每次到了晚上還會出去跳個廣場舞,早上也會去連個太極拳,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的悠閒又自在了。現在的老人真的是越來越少給自己的孩子看孩子的了,現在的老人搜拒絕給帶孫子,因為他們也有自己的空間,也有自己要做的事,也有自己的人生,那人家肯定是不想給你看的,那這樣的話,媳婦要給公婆養老嗎?
首先我覺得公婆不給看孩子,其實是很正常的,因為他養大了自己的兒子,還要養自己的孫子,真的是太累了。我覺得老人沒有義務給看孩子,你給他養老我覺得也不是義務,因為給老人養老的應該是他的兒子,而不是你這個兒媳婦。同樣的道理,老人沒有把兒媳養大,兒媳自然沒有必要養老人。
但我覺得婆媳關係還是不要這麼分的清楚的好,我覺得兩個人還是要互相體諒的好,還是要互相幫助,互相照顧。老人平時可以不給看孩子,但是在你忙的時候,老人還是要幫忙帶一下孩子的,我覺得這是應該做的。這樣老人老的時候,兒媳婦才會好好的伺候老人,才會好好照顧老人。
因為老人對他們有了恩情,他們會想要報答幫助自己的老人,我覺得這樣兩個人的關係才能和諧,兩個家庭的關係才會和諧,才會幸福而美滿。
2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身體許可有精力給你帶孩子那是一種情分,你給父母養老那是一種不可推脫的責任,是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沒有義務給你帶孩子,但是子女有義務為父母養老,否則老人可以把子女告到法院去的。
4樓:木心之塵
老人確實沒有義務幫我們帶下一代,但是我們確實是有義務給他們養老的。
如果從因果關係講:我們有義務給老人養老的原因是老人養了我們,而不是老人幫我們帶了孩子。這點希望能想清楚了。
如果我們條件不允許,需要老人幫忙我們帶下孩子,我們可以跟老人商量商量,請老人幫下我們帶下孩子,而不能理所當然的要求老人幫我們帶孩子,這不是他們的義務——他們的義務是養育我們長大,他們已經盡完了他們的責任和義務了。
5樓:
有啊。贍養老人是孩子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
傳承了中華五千年的文化和傳承。當然現今的社會孩子的工作壓力有的媳婦就說了。你幫我帶孩子我就養你老。
其實這是不道德的一種行為。這也算是一種道德綁架吧。
6樓:西村頭一枝花
有啊。我會給他養老。比較贍養老人是道德本分,也是義務。
7樓:小松籽籽
法律規定兒子女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8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只管把兒子養大,至於孫子不給帶也說的過去。但是兒子兒媳因為這事不養老人,法律是不允許的。
9樓:厚代藍
那當然要養老呀,這是一種傳動和義務,要有責任心一個家庭才會和睦,有個好家你就會幸福快樂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子女對老人有贍養的義務的,建議和老人好好溝通,儘量的得到老人的幫助
11樓:高傲蘭花
老人沒有義務給你帶孩子,將來你兒媳婦問這個問題你會怎麼回答,期待。
12樓:匿名使用者
義務是法律意義上的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媳婦與公婆不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媳婦可以不承擔對公婆的贍養義務。
老人也沒有義務帶孫子,因為撫養孫子的義務是他的父母,可是為了構建和諧家庭,國家法律鼓勵媳婦贍養公婆,但不強制要求,所以在老人有能力範圍之內適當的幫忙帶一下孩子也算是合情合理的,但我們也不能強制老人。
孩子是我的,將來會給我直接養老,所以我不會苛求老人幫忙帶,如果幫忙帶,我會萬分的感謝她。如果他很閒且有能力在我需要幫助的時候都不幫忙帶,我會給他基本的尊重但不會有感情。至於他的養老,在我需要幫助的時候,如果他給予的是基本的尊重,那等他需要我照顧的時候我給予的也只有基本尊重。
如果我深愛我的丈夫,為了他,我做出適當的妥協但我不會過分的委屈我自己。
法律上規定,媳婦有義務一定要贍養婆婆嗎
13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並不違反法律。但是,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種: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說:傳統沒有意義了,父母子女妻兒關係淡化了,
15樓:張玄操
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配偶只是“應當協助”,並非贍養人。
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