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因此,如果只有勞動者一方簽字,用人單位未簽字的,並不能算達成合意的合同。
2樓:京城李律師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你簽過字的合同在公司手裡,他們再補簽章合同就依法生效,自己把其中乙份沒有蓋公司章的拿走了,沒有任何意義,不要「因為不簽勞動合同期間是雙倍工資的」就認為自己撈到了稻草。放下心思,安心工作吧,切不可偷雞不成蝕把公尺。落個盜竊的名聲。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當一式三份。
其中沒有單位蓋章簽字的話,會被認為是沒有簽訂合同。
只要有乙份可以證明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當然不叫籤了勞動合同,他們自己手上那份補簽了沒用,合同當然要一式兩份,每份都籤了才行。
5樓:韓全啟律師
1、這就是沒有法律意識的風險。
2、可能的方法是到時候申請司法鑑定。
3、僅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告贏公司拿雙倍賠償的話,可以但是不道德哦。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怎麼說,你們已經是事實說道僱傭關係了,他們必須按照規定做
8樓:
你去申請勞動仲裁吧 可以請求一年的雙倍工資
9樓:
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的
每乙份都有法律效益
只要其中乙份沒有雙方簽字
就都屬於無效的
你拿走的那份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了
可是你所說的雙倍工資
這個也是要提供所謂不簽合同就能那雙倍工資的證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的
10樓:姚俊青
單位的那乙份單位隨時蓋章就有效,你要不了雙份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做人切不可圖一時投機啊。您如果對合同內容不滿或者對單位不滿,就正當辭職吧。如果僅以對方漏蓋章圖一時的雙倍工資等等,一方面單位確實咎由自取,另一方面自己往後在這家單位也很難繼續待下去了吧。
而且你起訴要雙倍工資,不能說完全沒有風險哦。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乙個月之內單位應當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你有權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從你描述的情形上看,兩份都有你的名字,你只是拿走其中乙份,這樣你去勞動部門告很難贏.正如你所說的,單位可以再補簽章.並且可主張實際籤了並給你乙份.
因為你拿走的那份,由於欠缺一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表面上合同並未生效.而單位補簽章之後,合同即可生效.故當時你拿走兩份便可萬無一失.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把兩份一起拿走,拿走後單位就沒證據了,那樣你把兩份拿走之後銷毀(雖然這楊做不地道,也沒辦法)。銷毀後你去勞動局就說從來沒簽訂過,單位拿不出證據,就會賠你雙倍工資。賠你後立馬走人。
我想單位也不會讓你再做下去了。
如果你拿兩份銷毀後,一定要有證據證明你是11年5月入職。可以保留你的工作證,打卡記錄,相關檔案記錄,工資單等能證明你在此公司的證據。
另外,兩份都拿走後千萬不要告訴公司和勞動局你簽訂過。就當給公司撕破臉,反正也不會再打算做下去了。
只有這楊,你100%能賠付到1年的雙倍工資。
希望能幫助到你,求加分、、、呵呵呵、、、
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我簽訂好的勞動合同,我有乙份自己簽名的勞動合同在其手上,我能否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1、籤bai了勞動合同,沒給你du不能主張雙倍工資。zhi2、老闆不按合同約定dao支付工資,版而單方降低你權的工資。你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主張你的權力。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5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是否應來當支付雙倍自
工資的根本依據是單位bai是否籤du署了合同,與合同zhi是否交付給勞動者dao關係不大。只要單位能夠提供您簽署了的合同,則您主張雙倍工資很難得到支援。
對於單位不給勞動者簽署過的勞動合同文字,按照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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