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現代社會,你必須要適應,不可能讓社會來適應。俗話說“林子大了,什麼樣的鳥都有”。世上哪有人前不說人,哪有人後不被人說。
你不要因為有這些負面的東西就覺得自己不適合在這個社會呆著,你應該該幹嘛,還是幹嘛,對那些流言蜚語左耳進,右耳出,聰耳不聞。
那些嚼舌頭的人雖然看起來風光一時,但是他除了會嚼舌頭之外,沒有其他本事和能力,只能在這個小圈子裡鬼混,離開這個圈子,他就無法生存。
世界那麼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有本事,有能力,離開這個地方,自然能有一個更寬廣的天地等著你。
2樓:高傲公子
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這個社會就是這樣,只要你退一尺,別人就會進一丈。這個社會是人與人的社會,人與人之間必須要交流,必須要圓滑。
人與人之間,溝通是最重要的。可是天生就有人不善於溝通,不擅長聊天。但是,活著,就必須面對這一切,因為現代社會,人不可能脫離人而活著,脫離社會而活著。
那樣活著也沒什麼意義。
就算自己真的不適應社會生活,也要努力去改變,努力去發現自己的亮點所在。
3樓:小譚今天也想暴富呀
因為現在的人有欺軟怕硬的趨勢。因為別人欺負了你,就認為善良錯了,沒這道理吧。不是有句話叫“所有人都做的事不一定是對的”,同樣,所有人都欺負善良人,不代表他們是對的。
你要看清這世界,有時候善良是需要包裝在一層軀殼下的。
有了堅硬的外表,別人就欺負不了你,但是內心深處是要善良的。
4樓:竹英傑
你這種心態很危險,不是因為你的環境不好,而是你處事的方式態度不對,導致別人招惹你的成本很低,自然各種事情就都像你過去了。這就好比你是一頭牛,自然就會被人拉去耕地,你是一匹馬,自然就會被安排去拉車和騎行,但如果你是一匹狼,那麼有誰敢拉你去耕地拉車?
換地方沒有用,關鍵是調整自己的心態和處事能力,方法,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自然說你壞話的人就少了。供你參考!
5樓:新球球
不要因為這些事情就自暴自棄,自怨自艾,很多事情雖然會暫時偏離開它應有之的方向,但是隻要我們每個人都儘自己的本份,按照它應該有的方向去努力,終究會得到我們想要的回報的,有些人雖然暫時看著風光,但是偏離軌道終究會受到懲罰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有這樣的想法,看是八面玲瓏的那些人表面看上去人緣不錯其實也就那麼回事。你不要太悲觀,老實人肯定有人喜歡。
7樓:liu想念
有時候這個社會本來就是不公平的,好人總是活不久,壞人卻能遺千年。但是不管怎麼自己還是要活出自我,不要去想那些別的
8樓:馬可遜
惹不走躲的起社會什麼人沒有啊換一個環境也許找到自己朋友
9樓:於
你強大了,世界就向你低頭
10樓:海水之滴
誰人背後不說誰,誰人背後沒人說…………並不是都是壞的,混不下去了找我
11樓:轉角遇到碧海藍天
不是沒人惹是不值得搭理罷了
12樓:一樣的全友
會暫時偏離開它應有之的方向,但是隻要我們每個人都儘自己的本份,按照它應該有的方向去努力,終究會得到我們想要的回報的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4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15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16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17樓:郝林梅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拓展資料:
病假的解析: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