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專揀米粒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同時間內,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普通程式一般為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宣判都屬於程式合法。
擇日宣判是指法院無法當庭作出裁判的就會擇日宣判,一般案件都是擇日宣判。只有案情簡單的才一般當庭宣判。一審擇日宣判的死刑,如上訴要高院二審,即使不上訴也要高院複核,高院駁回上訴或者核准死刑的,再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院核准才可執行死刑。
擴充套件資料:
擇日宣判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2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這個很難說
一般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有一點是肯定的,要在法定的審理期限內宣判的一般是一審為六個月,二審為三個月
現在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加之內部程式複雜
你也不要太著急,也可主動到法院向審判人員詢問一下
3樓:杜柏飛律師
你好,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庭審結束後何時宣判可以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規定,對於審理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
換句話說,一審案件從立案日開始6個月內,二審案件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都應該判決。
4樓:楊文戰律師
這個沒準兒,只要沒過案件審限,法官隨意。
法庭**後擇日宣判大概要等多久下判決書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審理期限最長可以達7個半月
法院已經審理案件完畢,說是擇日宣判,這個擇日宣判的期限有多久?
7樓:韓飛律師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後多長時間結案,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以民事案件為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訴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