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留有遺囑指定的話,可以繼承,否則不能繼承。
二,因為侄子不是繼承法所規定的合法繼承人。
三,代位繼承只存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死亡,並且只能是晚輩直系血親。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2樓:姚俊青
你說的情況已經沒繼承人了,簽有遺贈撫養協議的,盡到撫養義務的可以繼承遺產。確實沒繼承人的歸國家或集體
無任何繼承人的交通事故死者,可否以與其有贍養關係的死者的侄子的名義起訴責任方要求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繼承法規定,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非繼承人,在繼承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死者的侄子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
交通事故沒有報警,當時私了的,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4樓:覃達藝律師
若因用人單位侵權造成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競合的,對該責任競合情形下的賠償問題,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競合的,對該責任競合情形下的賠償問題,應以補差為原則計賠。實體審查時,要注意對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證據,特別是證據原件的審查,避免重複獲賠情形的發生。
5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3種人被訛:
1、無知
2、心虛
3、無知+心虛
6樓:天津市劉律師
相信你自己的律師,他說得對。
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請了律師,就相信他的能力會依法維護你的權益!
老人在養老院生病去世,養老院也需要擔責合理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合理。首先我們知道什麼要送到養老院去?
當然是因為現在生活壓力大,物價飛漲。子女為了應對壓力不得不出去工作,就得有專門的人來照顧老人們。養老院將老人們聚到一起,統一管理,既然有管理之責,那麼老人生病去世養老院必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試想一下,如果將老人們送到養老院後生病去世,養老院一點責任都沒有。那這還叫什麼養老院,都可說是刑場了!當然本案有特殊性:
家裡人得知情況後並沒有採取應對措施,因此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雙方都有責任,那麼養老院承擔百分之5也是理所當然。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的老們們在養老院生病去世都有責任,那這個世界又要亂套了!老人們是屬於一個特殊的群體,本身來說他們就屬於容易生病感冒、也容易遭受病毒侵害的群體。因此很容易有個小災、小病的,而且由於老人們體質普遍較弱。
很有可能一場對於年輕小夥的小感冒,對老人直接變成了滅頂之災。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這樣的例項不在少數。
其實老人連續10天出現上吐下瀉的事情,養老院作為一個專門照看老人的地方。應該就有所警惕,畢竟照顧著這麼多老人,而老人也是容易“出世”的群體。對於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告知家屬,如果家屬不予理會,那麼養老院有權簽署一份“無責申明”,如此一來,更有助於規範雙方責任。
9樓:無名小
養老院裡老人去世,家人將養老院告上法庭。到底是家人在老人身體不適時應對不當,還是養老院存在的確明顯過失。各持說辭,讓人無法分辨。但是卻給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老人的子女認為,養老院對老人的去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養老中心的重大過錯,給他們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損失。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承擔老人死亡75%的責任。養老院表示子女們在得知老人不適時,不接受立即送醫院的建議,反而倒打一耙。
按照當下的社會發展趨勢,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階段之後,“入住養老院”將成為很多人的必經之路。而目前高階養老院很少,其費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現在的養老院大多數都是民辦或民辦公助。
對於這些養老機構,一方面要進行保護,否則今後更是無人出資,無人敢於經營。養老院如果辦不下去,或者今後形成“入院條件嚴苛,只要患有某種疾病就不收”的情況,影響的將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養老院規範各種制度,將每一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並且做到有據可查。
作為子女,我們要對自己的老人身體狀況做到非常瞭解,並且把具體情況告知養老院醫護人員,方便出現緊急情況應對措施。如果把老人送進養老院,要頻繁和養老院聯絡,注意老人身體狀況。作為養老院的工作人員需要更加用心的觀注老人的身體狀況,並且需具有簡單的醫護知識,可以第一時間做出有效的醫治與搶救措施,養老院也需配備專業知識,即是提升養老院自身的專業度也能更好的為老人服務讓子女放心。
10樓:龗爩齾齉靐龘
最近一則新聞報道,一位年過八旬的張老太入住養老院,卻不料發生意外情況,導致老人就醫時間耽誤。那麼責任又該誰來承擔?引起熱議。
說到養老院,客觀上來說,養老院其實是一個服務老人的慈善機構,也是一個社會組織。養老院的意義就是服務老人,為老人服務。成立養老院,那麼養老院就必須積極主動承擔照顧老人責任,自覺履行服務老人的義務。
提高養老院的服務職能,得到社會的肯定,大家的信任。但這位張老太入住了某養老院,卻發生了意料之外的嘔吐情況,當出現意外情況時,養老院應該把這位老人的安全與健康放在首要位置,但是養老院並沒有及時診治病情更沒有及時送老人到醫院就醫。養老院也沒有第一時間通知老人家屬,只是觀察病情。
老人耽誤了**,養老院的確有一部分責任。歸根結底,就是養老院的管理不夠嚴格,服務的工作人員也缺乏服務老人的強烈責任感,使養老院違背了相關規定。
再說老人子女,古人云“百善孝為先”,不得不說,老人的子女缺乏對老人的關心與愛護,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在老人發生意外情況時,並沒有第一時間趕到老人身邊。子女到了只是帶了藥品,卻忽視了老人病情的嚴重性。直到老人病情愈來愈差,才送往了醫院。
老人子女沒有決絕的主動性,一直處於被動狀態。被老人的病情左右,如果足夠關心老人,第一時間送到醫院,也許還有迴旋餘地,不至於導致老人休克。耽誤了最好的**時間。
而老人子女之所以這樣,可以看出子女足夠依賴養老院,雖說養老院有照顧老人的職責,但全權責任並不在養老院,而是子女。養老院只是服務老人,而子女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
老人耽誤了最佳**時間,養老院沒有送老人及時到醫院也有相當大的因果關係。但是最大責任還是在子女對老人不夠關注。老人去世,子女訴訟養老院。
但養老院與子女關係緊張,互不承認責任,互相推脫,卻是令人心寒。訴訟結果養老院降低責任到百分之五,我覺得比較合理,畢竟養老院只是服務組織,只有一部分責任,大部分責任還在子女。但是相互推卸責任不值提倡,應該摒棄。
總之應該雙方積極主動承擔各自責任。
11樓:這女子不溫柔丶
老人在養老院生病去世,養老院是否應該擔責應該具體來看,看老人在養老院生病跟養老院是否有直接關係。
就這一則新聞來看,老人入院還不到一個月就患重病了,上吐下瀉,之後搶救無效身亡。這裡主要需要明確老人患病是之前就有的,還是入院之後導致的。以及老人在身患重病的時候,院方的處理是否及時恰當。
如果老人身患重病是之前就有的,且院方及時送醫處理恰當,則院方應當無責,否則,院方需要擔責,但是需要根據過失大小進行判定。法院認為院方應該擔責5%,說明院方確實在之後的處理中存在一些過錯,但是過錯不大。
比如之前就發生過類似的事情,一位老人因為在養老院照顧不周,全身感染了褥瘡,並最終導致了死亡,這件事情就是因為養老院的過錯導致的,養老院判賠很正常。
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生老病死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是老人正常的生老病死,養老院則不應當承擔責任。養老院服務物件是老人,老人是很容易發生意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管什麼意外,都需要養老院承擔責任賠償的話,估計養老院都會被這些賠償拖垮掉,還有誰敢辦養老院呢?還有誰敢收留那些病種的老人呢?
因此,我認為只要養老院在老人生病去世這件事情上面沒有明顯的過失的話,養老院就不應該擔責。
另外,養老院是衣食住行全護理的,一旦出了問題,養老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話,也難辭其咎,因此,養老院在收老人入住的時候,最好也需要對老人進行監控體檢,之後出現問題的時候,也有相應的依據劃分責任。
12樓:隨而心
老人死在養老院,養老院是否擔責要分情況對待。很多情況下如果在養老院沒有責任,已經盡到職責的情況下,家屬惡意追究養老院,敲詐勒索,只會擾亂整個養老市場,未來養老院還敢收治年老以及重病的老人麼?
13樓:夏風書
這個問題要從幾方面來考慮:
第一:老人入住養老院前身體是否健康。
養老院在接收老人前,應該都會對老人進行身體檢查,看有沒有什麼疾病。如果報告顯示身體情況一切正常,那在養老院出事,養老院應該承擔責任。但也有兩種可能,身體檢查時沒有檢查出來,那就是養老院檢查專案不完善,需擔責;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老人的家人知道老人身體上有什麼問題,卻沒跟養老院說明,那家人就要擔責。
第二:老人在養老院突發疾病的原因是否查明。
假設老人進入養老院前身體健康,沒有疾病,是因為養老院照顧不當,才導致老人突發疾病,那毫無疑問,責任在養老院;但如果是老人自身的問題,養老院的飲食,看護都沒有問題的話,那養老院就無需擔責任。
第三:老人生病後養老院的應對措施是否得當。
如果不是因為養老院的問題導致老人突發疾病,而且養老院也及時安排就醫了,那責任完全不在養老院,我甚至認為,養老院連那5%都不用賠償;但是如果是因為老人生病後,養老院沒有及時安排就醫,那養老院就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事件發生後,老人的家人應該保持理性尋找真正原因,而不是盲目把養老院告上法庭。養老院本身就是服務性機構,它的存在是為了幫你們履行贍養老人的責任。而養老院也應該盡最大可能來保護自己,比如說入院檢查更加細緻,或者完善入院合同,協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好地安置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