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房產中介應當有哪些法律責任?
2樓:華律網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
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④**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
3、**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樓:佘仔迷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購買二手房是找房地產中介不可避免的,並簽訂“居間合同(定金合同)”或“佣金確認”等法律檔案。由於大多數中介合同都是中介公司自己做的,所以在這些法律檔案中對客戶的限制非常多,對房地產**的限制也很少。
在中介合同中雖然沒有合同義務,但中介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責任主要包括:
一.對合同訂立時的實際情況負責。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地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中介服務,簽訂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指經紀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
由於提供的資訊經紀人是主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沒有經紀人應當如實報告給客戶相關問題,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相關合同的結論或提供虛假資訊,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委託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提供二手房服務時,地產**應向客戶披露的重要事實如下:
1.房子的所有權;
2.限制房屋抵押和抵押的權利;
3.預先通知登記及反對登記的登記資料;
4.賣方和買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在我最近處理中介公司訴客戶要求支付佣金的情況下,法院調解公司”作為房地產中介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正確地堅持練習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驗證,儘可能多的掌握更多資訊,報告給客戶端,根據固體和相當的形成,因此得到報酬”,但是由於中介公司不能確認所有權狀況和抵押貸款,導致客戶端終止合同,因此無權要求客戶支付佣金,拒絕中介公司索賠。因此,法院認為,如實披露資訊是一項重要義務。
此外,為了澄清兩個誤解:
1.居間人只能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的資訊。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商提供,例如,生產證據副本和原始的檢查,也應該理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住房權利,但如果賣方偽造身份證和產權交易的持有者購買造成對方的損失,買收件人不能認為中介方可能提供虛假資訊。
因為在正常情況下,中介很難判斷偽造的證書,這超出了它的能力,所提供的資訊的中介並不是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責任,謹慎、勤勉的合理通知可以做到。
2.中介人沒有義務保證他人的信用。中介只是中間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第三人,第三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約,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賠償。
如上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虛假資訊,如自己,知道賣方不是產權的人不是一個法定**人,呈現給買家,造成買方的損失,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
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費按成交價的1%支付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2.調查的使用:收集、調查、諮詢公司所在地的環境,使用年限,有你的反對。
二手房買賣房產中介服務內容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4樓:華律網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④**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
3、**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僱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房產中介應當有哪些法律責任
房屋中介違規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房產中介應當有哪些法律責任?
6樓:
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7樓:佘仔迷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購買二手房是找房地產中介不可避免的,並簽訂“居間合同(定金合同)”或“佣金確認”等法律檔案。由於大多數中介合同都是中介公司自己做的,所以在這些法律檔案中對客戶的限制非常多,對房地產**的限制也很少。
在中介合同中雖然沒有合同義務,但中介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責任主要包括:
一.對合同訂立時的實際情況負責。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地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中介服務,簽訂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指經紀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
由於提供的資訊經紀人是主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沒有經紀人應當如實報告給客戶相關問題,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相關合同的結論或提供虛假資訊,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委託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提供二手房服務時,地產**應向客戶披露的重要事實如下:
1.房子的所有權;
2.限制房屋抵押和抵押的權利;
3.預先通知登記及反對登記的登記資料;
4.賣方和買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在我最近處理中介公司訴客戶要求支付佣金的情況下,法院調解公司”作為房地產中介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正確地堅持練習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驗證,儘可能多的掌握更多資訊,報告給客戶端,根據固體和相當的形成,因此得到報酬”,但是由於中介公司不能確認所有權狀況和抵押貸款,導致客戶端終止合同,因此無權要求客戶支付佣金,拒絕中介公司索賠。因此,法院認為,如實披露資訊是一項重要義務。
此外,為了澄清兩個誤解:
1.居間人只能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的資訊。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商提供,例如,生產證據副本和原始的檢查,也應該理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住房權利,但如果賣方偽造身份證和產權交易的持有者購買造成對方的損失,買收件人不能認為中介方可能提供虛假資訊。
因為在正常情況下,中介很難判斷偽造的證書,這超出了它的能力,所提供的資訊的中介並不是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責任,謹慎、勤勉的合理通知可以做到。
2.中介人沒有義務保證他人的信用。中介只是中間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第三人,第三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約,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的賠償。
如上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虛假資訊,如自己,知道賣方不是產權的人不是一個法定**人,呈現給買家,造成買方的損失,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一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
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費按成交價的1%支付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2.調查的使用:收集、調查、諮詢公司所在地的環境,使用年限,有你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