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邏格斯
跟罪名無關,跟犯罪構成有關。
其實只要搞清楚了什麼是一罪就比較好辦了,數罪比較好簡單。
一。實質的一罪,包括想象競合犯,繼續犯,加重犯。繼續犯又稱持續犯,以“非法拘禁罪”為典型;結果加重犯,也比較好記,主要看主觀方面的意圖,比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人本來是想對受害者進行故意傷害,但最終的結果導致了其死亡;想象競合犯比較難一點,是指一行為觸犯數種罪名,比如信用卡詐騙,實際上觸犯了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兩個罪名,但是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從一重罪的原理,只能處一重罪。
二。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結合犯嘛,是指把兩個罪名合起來成一個罪,我國比較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在+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慣犯就好理解了,比如賭博罪,以賭博為業,就把他所有可查證的賭博行為同歸於一罪,而不分開起訴。
三。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和吸收犯;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個犯罪意圖不斷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比如到同一戶人家那裡偷竊多次,就合併起來起訴;牽連犯,就是指為了完成犯罪目的,其手段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典型的就是為了詐騙而偽造國家證件,則詐騙罪吸收偽造國家證件罪;吸收犯,是指對同一物件基於同一目的犯數種罪,從一重罪,比如甲**乙,第一天沒殺成,是殺人罪未遂,第二天過來把乙殺了,那麼甲只成立一個殺人罪。
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量刑的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數罪併罰的具體情況:
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行為人**、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第171條、第172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5、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併罰。
6、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7、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8、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9、 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組織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
10、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者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
11、因挪用**而**的,數罪併罰。
12、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數罪併罰。
13、挪用**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
擇一重罪處罰的具體情況:
1、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以想象競合犯論,擇一重罪處罰。(同樣適用於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等)
2、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生產、銷售刑法第141~148條產品,構成規定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偽造貨幣後**或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5、****後使用的,以****罪從重處罰。
6、行為人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後又利用這些票證進行詐騙活動,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7、在暴力抗稅中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以下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處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因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而致人傷殘、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鬥毆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10、綁架中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按綁架罪一罪處理。
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按**罪定罪處罰。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4、同時有11、12情形的數罪併罰。
15、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處罰。
16、以偽造選舉檔案等公文證件為手段破壞選舉活動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死亡的,形成破壞選舉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答案補充
17、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8、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9、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0、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裝置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1、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侵犯商業祕密罪處罰。
22、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招搖撞騙,騙取了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如果所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按處理想象數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斷。
23、既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則只定教唆的罪。
24、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定詐騙罪。(**罪和姦淫幼女罪類似。
25、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同)
26、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接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3樓:
一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由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基於刑法理論通說,不作數罪併罰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分別按下列方法處罰: 按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或從一重罪處罰. 一人實施數行為而構成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的,須根據各罪判處的具體刑種,採取不同的科刑原則和方法。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處斷的一罪,是指行為人事實上實施的是數種危害行為,並且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衡量每一罪也已經構成犯罪,屬於事實上的數罪,如果機械簡單的執行刑法,則應定數罪並給予處罰.但司法定罪中卻出於策略及效果的考慮,只定一罪為宜.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屬於處斷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行為人事實上只實施了一種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由於行為本身在自然形態上難以分離開來作數種犯罪行為看待,故法律只能順其"自然"規定為一罪,並在處理上響應的也只能定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都屬於實質的一罪.
另外還有法定的一罪,指行為人事實上實施了數種危害行為,並且單一看每一行為也已構成犯罪.刑法針對這類極易重複出現的犯罪,出於簡化司法定罪的考慮,專門規定一個新的罪名,將事實上的數罪全部囊括,並相應的規定加重的法定刑,要求司法定罪只做一罪處理.例如慣犯,結合犯(我國無).
數罪併罰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一人犯有數罪
2.數罪發生於法定的期間之內.即當判決宣告以前或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中發現行為人犯數罪的,才適用數罪併罰.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是不同的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
擇一重罪是指同一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
牽連犯為什麼不是數罪併罰,而是從一重罪論處
從法理上講,牽連犯並不是一種理論,而是一類事例模型,究竟是數罪併罰還是擇一重處都應該根據具體法律條款確定。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偽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 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偽造公文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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