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總承包承單位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如下
1、 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2、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3、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總承包特點
1、費用控制
在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時,一般以施工圖設計為投標**的基礎,投標人的投標**較有依據;
在開工前就有較明確的合同價,有利於業主對總造價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則可能發生索賠。
2、進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後,才能進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招標,開工日期較遲,建設週期勢必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了其在建設週期緊迫的建設工程專案中的應用。
3、質量控制
建設工程專案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選擇,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業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依賴較大。
4、合同管理
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與一個施工總承包商簽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有利。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所謂的“費率招標”。“費率招標”實際上是開口合同,對業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資控制十分不利。
5、組織與協調
業主只負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比較有利。
總之,與平行承發包模式相比,採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業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了,組織和協調工作量也大大減小,協調比較容易。但建設週期可能比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總承包單位能不能將專業工程分包給總承包資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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