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訛我摔壞東西要求賠償

時間 2021-06-25 01:02:2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具體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2樓:

沒有關係,公司主張要你賠償,是需要相應的依據的,比如勞動合同都沒有,你如何要求我做賠償。這個舉證責任由公司來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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