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羅亦文律師
可以把通話記錄提供給辦案機關,如確實認為不知情,則沒什麼事。家屬可以委託律師介入,詳細瞭解案情後提供法律幫助。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詐騙了,犯刑事罪了嗎,會判刑嗎
2樓:李保忠律師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搶劫案,涉嫌搶劫犯罪,應當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是不知者,不是主觀意故意行為或危害情節較輕,一般不構成犯罪。二是已知或預知了而參予則涉嫌了犯罪。
《刑法》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樓:馬爺來了
如果你朋友在進入公司之後,雖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參與以虛擬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採用非法手段騙取了他人錢財,那麼他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治,如果情節嚴重的可能是難免牢獄之災!
5樓:王振官律師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能夠判刑要看是否構成犯罪和具體的犯罪情節
6樓:可可
法律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在犯罪,只要主觀上有詐騙意圖,並參與了詐騙犯罪行為,就將構成詐騙罪.所以,關鍵要看,第一,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並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第二,是否參與了和公司一起欺騙他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較大.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交通工具,怎樣證明自己是在
7樓:
你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沒有任何刑事法律依據僅僅根據一個人脾氣暴躁就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
三、認定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其實施的犯罪事實作為根據,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主觀、武斷地將一個人列為犯罪嫌疑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是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的表現,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如果因司法機關的錯誤致使公民遭受錯誤拘留、逮捕和審判,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果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他人造成犯罪,怎麼算 10
8樓:戚廣利
如果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他人造成犯罪,被認為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9樓:網球寶貝
沒有責任。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所以,不構成犯罪。
10樓:正商觀察者
當事人屬於不知情,依法應該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定,【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如果確實不知情,而且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身份、關係等分析也不可能知道的,那就沒有責任。
針對具體事實而言,如果有證據證明當然好,如果沒有隻能如實陳述。
12樓:桂彗雲
有證據能夠證明不知情,一般是無罪
13樓:單純快樂的天堂
放心,沒有你的責任。
如果他是藉助你的不知情的幫助完成犯罪行為,他屬於間接正犯,你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不成立共同犯罪。
14樓:昭昭之真理
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屬於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共犯。如你事前知道,就構成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犯罪該怎樣量刑
15樓:
不知者,不是主觀意故意行為或危害情節較輕,一般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知情犯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6樓:戚廣利
你的問題不明確,當事人是怎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犯罪的,另外涉嫌的是什麼罪行,犯罪金額是多少?沒有這些情況,很難分析是不是構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不知者,不是主觀意故意行為或危害情節較輕,一般不構成犯罪。二是已知或預知了而參予則涉嫌了犯罪。《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詐騙的過程,怎麼辦?
1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國《刑法修正案六》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如果您朋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為犯罪分子轉移贓款,如果是這種情況,您朋友的行為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如果您朋友與犯罪分子具有詐騙的共謀,參與了詐騙活動,涉嫌與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您朋友涉嫌構成詐騙罪。如果您朋友並不知道該筆資金的**,與犯罪分子沒有共謀,也沒有參與犯罪,您朋友不構成犯罪。2、鑑於律師無法獲悉本案的具體情況,您朋友是否構成犯罪、涉嫌的罪名等,建議您以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及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的決定或判決為準。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19樓:風行天下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那麼如果說你的這個朋友的確是不知情的話,那麼個人覺得他啊,第四次屬於參與了這麼一個活動,但是他不會有什麼大的罪行的啊,不會有大的罪行的,個人覺得最多判一個啊,或者是六個月,或者是一年的家庭關係而已啊,不會很嚴重的
那麼以上就是個人對你這個問題做的解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你能夠採納,而最好客人祝你健康快樂,好運連連,萬事如意
感情是情緒和情感的總稱。認為情緒和情感是區別於認識的兩種感情性的心理活動的形式。其中,情感是對感情性過程的感受和體驗,情緒是這一體驗和感受狀態的過程。
故情緒和情感是感情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感情是包括情緒和情感的綜合過程。在漢語中,常把情感過程的產物稱為感情,或者把情感和感情視為同義語。
詳細定義
(1)心理學對於“情感”的定義。
心理學把情感定義為:“人對客觀現實的一種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對於客觀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產生的態度的體驗。”
(2)對於“情感”定義的轉換。
從這個心理學定義可以瞭解到:情感是一種主觀體驗、主觀態度或主觀反映。屬於主觀意識範疇,而不屬於客觀存在範疇。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任何主觀意識都是人對客觀存在的反映,情感是一種特殊的主觀意識,必定對應著某種特殊的客觀存在,問題的關鍵在於能否找到這種特殊的客觀存在。
20樓:譚香主聊教育
建議保留相關的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向屬地公安局防詐騙中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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