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_幻夜流風
首先看這兩個罪的法條表述。
◇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法條規定,對索債型綁架,定非法拘禁罪。其原因在於,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索債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並非勒索財物。因此,只能頂非法拘禁。
至於**行為,屬於另起犯意,應當數罪併罰。**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綁架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加上他人財物。這兩個罪所侵犯的法益完全不同,怎麼會以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贖罪並罰呢?
索債非法拘禁後提出要更多的錢,與綁架數罪併罰。索債非法拘禁後**,與**罪數罪併罰。索債非法拘禁後將婦女賣與他人的,與拐賣婦女罪數罪併罰。
這幾個罪既不存在法條競合,也不存在想象競合。根本就是兩個犯意,兩個行為,侵害了兩個法益。不覺得存在吸收的問題。
2樓:京城李律師
乙欠賭 債3萬元,甲扣押乙後還向其妻要求發行 【性 關係】,否則殺 害 乙。甲侵害了乙的人身自由,和其妻的不受侵犯的性權利,涉嫌非法拘禁罪和**罪。如果超出債務數額很大,則應將超出的部分以綁架罪論處。
**行為與綁架行為雖不是一個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不一樣,但其所針對的是乙的生命,屬於吸收犯,故,依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綁架罪,而不是**罪。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有這麼一條麼,忘記了
誰幫我解釋一下刑法中關於綁架的定義。
4樓:洛陽律師袁朝陽
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涉嫌綁架罪嫌疑人被批捕現場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5樓:百度使用者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構成: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即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3、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關於刑法的一道題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個問題bai都是成立非法拘禁du罪,因為只要zhi
存在債dao務,不管是合法版
的債務還是非法權的,非法拘禁後索取財務物都不會侵犯他人財產利息,也就不可能是財產性有關的犯罪,當然如果索取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的債權,就構成綁架罪。希望能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1,非法拘禁罪。
2,條件不夠。
8樓:北極心動
都是成立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