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快車專家
一般情況下工地負責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就不籤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的賠償責任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權利!——如滿意請採納!
工作時候突發心梗死亡的,工地是否負有賠償責任?
2樓:背後不下手
如果存在實際勞務關係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證明吧
另外,突然心梗死亡的誘因是什麼,年級過大?身體健康狀況有疾病歷史?照理說,這些必須在工人進場前都登記完畢的,若是沒有,則用人單位存在明顯的管理失察責任。
所以,只要能夠證明該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勞務關係就能追究該用人單位責任的。未交勞動保險的話,無法走工傷理賠路線……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用工單位無責任。
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不能稱之為用人單位,
4樓:王佔民律師
屬於工傷。
單位不申報的話,可以自行向勞動局做工傷認定。
一個工人下班回家 在宿舍突發心梗死亡 工地需要賠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按人情方面說工地方面是要賠點撫卹金的,如果工地負責人不賠那也沒辦法。因死者生前並非在上班和下班過程中死亡的,那時已經是在下班後並且在喝酒所以脫離了單位的監管範圍。至於回到宿舍後突發心梗希望工地多少會給點撫卹金的。
6樓:博愛傑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7樓:sb中的戰鬥機
基本不會被認定為工傷,只能走道德方面給予一些撫卹金
8樓:luobo活寶
不是賠償,但肯定要適當的補償的。
在工地幹活突發心梗死亡問工地有沒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和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應按合同規定內容辦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是勞動關係,如果是申請工傷死亡賠償金
工人在工地未在工作時間突發病死亡,責任怎麼分擔,賠償怎麼賠償?
11樓:
你好!如果不是工作時間死亡,恐怕不一定能認定為工傷。此復!
老闆在工地住宿,工人在休息時間出現死亡,原因不明,這個工地負責人需要賠償嗎? 5
12樓:冰焰
工傷的定義是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的傷害。工人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不是工傷。但是可以要求賠償非公死亡的死亡津貼和喪葬費用。
如果交了社保,那就由社保局支付,如果沒交,就得由公司承擔
13樓:朱小鋒律師
需要查明死亡的原因,如果是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屬於工傷;如果是其他原因死亡,也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4樓:叄重羅生門
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再談責任問題
15樓:
得看工人有沒有保險吧
農民工在工地,夜間休息時突發心臟病,搶救無效後死亡,請問是否屬於工傷,建築商應不應該賠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非因工死亡。
有專門的規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可向當地社保部門查。如無專文,就按養老保險的規定(繳費中途死亡)算待遇。一般建築單位沒買社保,所以單位賠。
這就是富士康的自殺者,富士康賠十萬的原因。
17樓:匿名使用者
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吧 我覺得算吧 雖然不是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 但畢竟也是在工地發生的事
18樓:匿名使用者
很顯然 這個不能算工傷 如果包工頭有點同情心可能會給點補償
農民工在工地,夜間休息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後死亡,請問是否屬於工傷,建築商應不應該賠償
19樓:藍色心空
農民工因為過度疲勞或是工作強度過大導致死亡,其處境的確非常尷尬和無奈。像這種既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又沒有從事工作勞動的情況下死亡的,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拿得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死亡和工地方有直接的聯絡,法醫鑑定結果也無非是腦溢血、心肌梗塞之類的死因,因此要認定工傷難度很大,訴諸法律幾乎沒有勝訴的希望。
但是無論如何,單位肯定要給於死者一定的補償,畢竟死者屬弱勢群體,其家中還有妻兒老人要其扶養、贍養,如果單位一點補償都不給,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算工傷,加入重大疾病保險的可以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工傷,農民工因為過度疲勞或是工作強度過大導致死亡
22樓:安丘景芝
不是工傷,可也實在可憐.
農民工突發心梗,但是未在工作時發病工地已放假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23樓:
如果未發生死亡後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不構成工傷,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但如果用人單位對該病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按照過錯比例與該受害員工分攤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工作時間、與工作無關係,不是工傷,也不符合視為工傷的條件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非工傷,不賠償。
你敢要賠償,告你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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