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蝸牛淘房
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嗎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借名買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實際購買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記人)之間是否有借名協議,這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歸借名人。同時,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
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借名購房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借他人之名購買房屋,如系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有可能導致最終合同無效的風險。
2、非產權人的受託人基於私下委託以自己名義簽訂售房協議,構成隱名**,買方以受欺詐主張合同無效難以被法院支援。故買方對房屋產權人身份審查的義務在簽約前就應完成,並不應受中介方承諾或擔保的影響。
3、借名購房必然意味著登記物權非屬實際權利人所有,在借名行為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情況下,借用人只享有債權,在借名人無權處分情形,存在借用人喪失房屋所有權而無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風險。如不能證明借名購房的事實,甚至連向借名人主張過戶的權利都會喪失,即雙方只有單純的金錢借貸或墊付的債權關係。
4、經開發商同意,從親友手中購買轉售商品房,即使實際交款併入住,但產權人未變更,亦無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資證明,就會存在某現實案例中的風險:即便是兄妹,交了錢,不過是雙方還沒選房沒簽合同或是替人墊付;住了房,不過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還要最終達致產權過戶的結果。
2樓:鑽誠投資擔保****
借名(借用他人名義)買房的法律風險 在近期的法律諮詢中,有很多人諮詢是否可以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名義產權人事後不承認,真正出資購房人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委託**關係和自己真正出資的事實,要想取回房產或收回購房款很難。
2,如果名義產權人在外面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該房產並要求拍賣,到時真正出資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3,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房產。
4,如果銀行最後查明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也可以依據相關貸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義產權人偷偷的**該房產,購買(第三人)因基於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購買了此房產,真正出資購房人以後無法追回此房產,且若名義產權人將賣房款揮霍或捲走,真正出資購房人可能會財樓兩空。
總之:由於法律上首先推定房產證上的人是產權人,作為實際出資人要推翻法律上的這種推定,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是一種委託**關係,同時還必須提供自己才是真正出資的人。
3樓:
一般情形下,借名買房協議具有一般合同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但借名買房協議僅對協議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借名買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確實需要採取借名方式購買房屋的話,那麼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並保留好付款單據。同時,由名義產權人將房屋抵押給實際產權人也是一種很好的規避風險的方法。
律贏惠-網際網路法律服務平臺-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
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產權歸誰
4樓:匿名使用者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徵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瞭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係,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援,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
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係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儘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複雜的。在此,建議您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並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