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判離嗎

時間 2021-07-17 02:12:33

1樓:熱浪人間

只要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我國法定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採用協議離婚方式。另一種就是起訴離婚方式,這種方式就是在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採用的。

一【離婚案件審判原則】

離婚屬於人們生活中的大事,法院在審理和決斷中都會持審慎態度,不會輕易判決離婚。但是,離婚是有法定條件的,在一般情況下,庭審前,一般都會先行調解,只要調解無效,可以確認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以挽回的餘地,法院會做出離婚判決。如果雙方或者其中一方處於非常強烈的情緒衝動中,不能確認感情真的已經破裂,有迴旋的餘地,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訴中不予判決離婚。

二【證據對法院判決具有重大影響】

證據是離婚理由和事實的依據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

這個證據就是事實依據。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

《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啊, 訴訟是離婚的乙個途徑,是一方要求離婚時的措施,是否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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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洪以杉

可以的,但你得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感情破裂和其它相關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一方要求離婚並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夫妻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是依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起訴離婚一方有證據表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提起訴訟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6樓: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7樓:咬牙紙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樓:

必須有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才可以。

9樓:

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離婚的主要依據是看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有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判離的可能性就較大,但這類證據較難搞到。如果第一次沒有判離,那麼半年後再次提出離婚的話,判離的可能性在95%以上。

10樓:8律師

感情破裂 分居兩年 訴訟離婚第一次離不了 第二次就差不多能離了 若女方和他人同居 男方握有證據 女方屬於過錯方 婚後夫妻財產可少分或不分

可和我聊哦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判不離,這婚就離不了了嗎?

11樓:緣盾情感

老公堅決要離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黃女士一開始以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夠一直這樣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個女人出現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當時氣頭上她是想過要離婚,但是後來冷靜下來,回想以前跟老公的點點滴滴,她發現自己根本無法放棄這個家庭,但是老公對她的態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煩。

但是,黃女士也沒有因此放棄,她相信老公會再回到她的身邊的。

她在網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討教了許多辦法,但是效果不大。後來,她在網上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

緣盾情挽回感機構有專業情感挽回老師、資深高階婚戀關係指導師,幫助很多女性修復情感問題,很多家庭在老師的幫助下破鏡重圓。當時黃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師給的觀點是極其尖銳,一針見血,能一眼指出情感問題的本質。

她聽完老師的解答後,認識到經營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塵埃裡,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幾個閨蜜朋友討教,就能改變。她決定按照老師的方法一點點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讓她太意外了!

根據老師的指導,三天後,老公就主動提出談心了。黃女士當時心跳得不行!以前他們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會說心裡話!

大概兩個月後,黃女士反映說老公對她溫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異樣,更驚喜的是,老公主動帶她去旅遊!老公對她說:「突然發現你最近像剛談戀愛那會兒,十分迷人!

」黃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專業老師的幫助下從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華麗轉身,修復成功了。

黃女士曾經抱怨上天的不公,不過後來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過自己抓牢的。她很幸運,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改變了這一切;她也很聰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沒有對症下藥,就用了這一招——找專業人士。

更多關於情感方面的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等感情問題,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動起來,為自己的婚姻和人生再努力一把,讓自己真正的幸福。

12樓:baby鞋子特大號

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

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訴訟中,應從取證主體、取證場所、取證手段多維度對當事人舉示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全面審查。

一、關於取證主體。

第二類應是知情權主體,如夫對妻,妻對夫,上述兩類取證主體之適用均應是以向人民法院舉示並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為前提;第三類即法律賦權主體,如公檢法機關等。

二、關於取證場所。

區分公開場所與私人領域。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通過秘密錄音、錄影等方式在公開場所(包括工作場所)獲取證據的行為不應認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該證據材料就可以採納為定案證據,因為當事人公共場所的談話或其他行為具有行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為的意思表示。

在核心私人領域無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證據應予以排除,以避免對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壞,而在純私人領域的所取得之證據材料的取證資格應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是否予以採納。

三、關於取證手段。

有權主體在獲取他人隱私時,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侵入他人住宅、破壞通訊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等方法獲得之證據原則上應加以排除。

如甲男與乙女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甲妻為了取證,潛入乙女家中安裝攝像頭,則甲妻的行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隱私權,但同時考慮到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性,原則之內也應有所例外。

情況特別緊急,不立即採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將會使證據在今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官可認考量認可該類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當然,緊急情況本身應由主張方加以證明並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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