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犯刑事犯罪法律從寬處理嗎

時間 2021-08-11 16:14:12

1樓:水果和沙拉

緩刑必須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才適用的。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當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女大學生犯罪可以從輕處罰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女大學生不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如果法官綜合各方面因素,認定具有一定的從輕情節,那麼還是有可能從輕處罰的

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包括

可從輕、減輕處罰 未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應從輕、減輕處罰 4、8應從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人

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聾啞盲預備——又聾又啞的人;盲人;預備犯

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從應從減免——從犯

可減輕、免除處罰 外公戒貪行——在外國已受處罰;重大立功;介紹賄賂;**;行賄

應減輕、免除處罰 防弊從自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處罰 自輕毒可免——自首又較輕微的;種植毒品

可免於刑事處罰 輕微可免刑——情節輕微

應減輕處罰 有害中止減——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應免除處罰 無害中止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解析如下:

未——未遂犯(23條)

病——精神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18條)

叫——教——教唆未遂的教唆犯(29條)

自——自首(67條)

立——立功(68條)

4、8——14、18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17條)

聾啞盲——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19條)

預備——預備犯(20條)

從——從犯(27條)

外——外國??在外國犯罪並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10條)

公——功——重大立功(68條)

戒——介——介紹賄賂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392條)

貪——**——**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383條)

行——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行賄行為的(390條)

防——防衛過當(20條)

弊——避——避險過當(21條)

從——脅從——脅從犯(28條)

自重——自首、重大立功——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的(68條)

自輕——自首、較輕——自首,犯罪又較輕的(67條)

毒——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收穫前自動剷除的(351條)

輕微——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37條)

有害中止——造成損害的中止犯(24條)

無害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24條)

3樓:臣本布衣

可以。因為所謂從輕是法官依照自由裁量權比照法律規定搞出來的,而我國裁量權的過大過小歷來為人所詬病,意思就是太水了。比如某個故意傷害罪刑期在3-10年間,這個中間的7年就可以被裁量了。

(嚇人吧?都夠再殺乙個人了)

前面已經說那麼多了,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防衛過當等是法律規定為「應當」或「可以」從輕的。

1、女大學生犯罪,可以考慮她的性別,國家不是保護婦女兒童嗎?--酌情1;

2、女大學生受過高等教育,偶一失足被判重了不利於國家「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與「懲罰與挽救相並,挽救為主」的政策不符合---酌情2;

3、女大學生能進入大學,應當是沒有刑罰處罰前科的,一貫的表現是量刑的乙個看點,酌情3;

4、女大學生勢單力薄,且報復社會的心態不及男性,判輕點也一般都不至於更加危害社會,酌情4;

5、其他的胡亂堆上,比如上面說的自首、未遂啊隻類的,再加上什麼認罪態度好、具結悔過、積極退髒賠償之類的,酌情5;

----實際我只說了一句話,法院認為可以從輕就從輕了,不像減輕有硬性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

5樓:

只要不是精神病患者,不是未成年人就不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你以為你是誰啊,比我多塊肉啊.

人人平等,多兩快肉都不行.

7樓:

不可能的啊。 。面前人人平等啊

青少年犯罪如何處理

8樓:情感博導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現代社會犯罪中乙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儘管在我國現代有關犯罪的法律法條中還沒有出現「青少年犯罪」這一稱謂,但作為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中的部分個體因其某些已構成「犯罪」的行為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熱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4個階段:絕對無責任、相對有責任、完全負責任、從寬責任。青少年犯罪應該是:

第一, 絕對無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 .指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有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幾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從寬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階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稱之為未成年人犯罪。

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對全部的犯罪負責,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以下八類犯罪承擔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

9樓:匿名使用者

從社會方面說:慾望+無知(如果手段高明自然不會被抓住=。=所有會犯罪的人都是因為不夠高明,現在做壞事逍遙法外的大有人在)

從正義方面說:還是慾望+無知(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性格比較衝動,但也有一些是長期醞釀的。主要和其成長環境有關。其次是缺乏正確的引導,本身無正義感,心理陰暗面突出)

10樓:匿名使用者

抗擊從嚴 坦白從寬!

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有哪些法律從輕規定

11樓:華律網

1、從寬處理的原則;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4、分案處理的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5、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刑事訴訟法》規定:

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12樓:大理律師郜雲

您好!未成年犯罪減少基本刑標準如下:(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法律上從輕處理和從寬處理是什麼概念,有什麼區別?

13樓:大夢華所歆

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沒有從寬處理),的概念是:以法定刑法刑期3至10年為例,從輕處罰就是向下(3--6.5年)量刑;減輕處罰就是在3年以下量刑。

未成年人犯法怎麼辦?

14樓:華律網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將不滿18周歲人犯罪,作為普通累犯的消極條件。這就意味著未成年人犯罪不再構成累犯。對於有前科劣跡的,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有以下觀點:

1、從《意見》設定這一量刑的出發點來分析,之所以要對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從重處罰,主要是基於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的緣故。2、在少年司法實踐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從總體上來講,對未成年人實行的是較為寬緩的刑事政策。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要一味從寬、盲目從寬,而要做到寬嚴有度、寬嚴有據。

3、從法律層面上分析,《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對累犯制度進行了修改,但是,並不當然意味著對有前科劣跡的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從重處罰。

15樓:錦繡坊

按照規定,未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由監護人帶回家去進行管教;14~18周歲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該負刑事責任,送到未成年人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

16樓:匿名使用者

年滿16歲的人說的是刑事。

未滿16民事為主,其實就是拿錢,在**所上幾天課。

這社會還不清楚麼,只要不是立即死刑的都有救。

死緩-拿錢變無期-在拿錢變有期-又拿錢減期-還拿錢?出去吧。

17樓:灬火舞冰天灬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知道一些,我把我知道的說一下!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18歲成年並不意味是18歲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如果年滿16歲的兒童違法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16歲以下的如果犯殺人,搶劫,**,販毒,綁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會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一些寬大處理,並不是未滿16歲就可以隨意犯法的。

18樓:梁玉輝律師

**所裡呆著吧,類似監獄

19樓:惡魔天涯

我國只要未滿14周歲,不管犯什麼法都是民事

對於弱勢群體而言因生計所破,等情形而實施的犯罪在刑事司法中寬處罰是否違背刑法

20樓:哈哈親愛的

不違背刑法,從寬處罰只是減輕處罰,而不是不處罰,在具體量刑時,會根據具體情況(例如犯罪動機)而有所不同,例如,有的人是為了給孩子看病而盜竊,有的人是為了賭博而盜竊,他們都會受到刑事處罰,死板地按刑處罰,若判處相同的刑罰,顯然不符合情理。

中國刑法一貫堅持對特殊弱勢群體犯罪適度從寬處罰的原則,體現出法律的人文關懷。

21樓:匿名使用者

對特殊群體犯罪給予從寬處罰,體現出法律的人文關懷。但是這種從寬處罰制度也是與國家的文化、觀念的變化息息相關。

但是,我國尚未建立對於因生計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群體予以從寬的刑法法規,因為這是不合理而且導向性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原因的犯罪依舊需要得到應當的懲罰,罪的判定不須看犯罪人的動機,而是看其目的,例如盜竊者因為貧窮,想要生存想要獲得生存資料,這是他的動機,然而他的目的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這是必需要予以嚴懲的。該情況的從寬並不符合刑法,沒有法律之稱。

但是在實際司法中,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判決得到衡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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