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魏律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儲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樓:黔中遊子姚啟倫
沒有離婚前買的,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丈夫有權分一半。
你可以和乙個朋友商量,打乙個借條給朋友,說是給朋友借錢買的,沒有還。到時如果丈夫要分車,就要分債務,有一半由丈夫還。
3樓:蘋果茜茜
1、只要沒離婚,就還是夫妻,車屬於共有財產。
除非你們對婚後財產另有約定。
2、永遠別讓他知道。
轉手或過戶。即便已經離婚,如果他發現車,還可以再起訴要求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這是共同財產,肯定可以分!!不過我覺得在婚姻存續期間就是共同財產,那就分唄,老婆?保護那就是損害丈夫的利益了,任何時候有證據了都可以搞你,法院會要求你重新賠償!!
當然你們可以商量籤協議,曾經的夫妻何必搞得那麼僵,還有孩子!!其實建議把一部分資產給孩子不就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安全起見,還是把車轉移到你父母的名下吧。
6樓:無苛唪鎬
不能吧。最好找律師諮詢一下。
7樓:鬼振
證明在分居期間自己出錢買
8樓:小娘子賢賢
這個當老公的還挺扯淡的,都分居了,老婆買的車他也想分,先別說有沒有權利分,是這個男人就不是個東西
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法院已經受理 男方不同意離婚已經分居 分居期間男方父母出錢給男孩買輛車女方有權利分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半年以上可以直接判離婚,你知道是他父母出資。買的肯定沒你份,在說你正在離婚中
10樓:紫夜默默
沒權力,那是他爸媽贈與他的,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婚後接受的動產贈予,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2年,在分居期間任何一方所賺的錢,會不會做為今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呢?
12樓:墨汁諾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係結束以前,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2年,在分居期間任何一方所賺的錢夫妻共同財產。
可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法院的標準時你們又沒有離婚不是有沒有分局 所以你們分居期間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與分局無任何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裡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分居並不是離婚,而感情破裂,分居二年,只是離婚的乙個條件而已。因此,在分居期間,仍然是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收益、債務可以由夫妻雙方自己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分居期間,如果有約定收入、債務歸個人承擔的,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屬於個人的債務,否則,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所以你要做好分居後自己財產的統計.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儘管在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實踐中,夫妻分居期間,隨著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的破壞程度也愈加嚴重,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也逐漸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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