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電子廠上班每天不讓我們加班合理嗎

時間 2021-08-11 16:56:11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不讓員工加班合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並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徵得職工同意,且每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全月不超過36小時。法律保護的是職工休息權,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對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加班是法律支援和提倡的,工廠不安排職工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懷化肖利群必坐牢

很多任務廠不加底薪而是用所為的績效補貼加班來提高員工收入制訂低於生活我所需要的底薪,所以企業會針對老員工和做事效率低的員工不給加班不准加班,不安排加班從而變相逼走員工。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單位不安排員工加班,並且支付員工的工資達到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上,那麼單位的做法是合理的。

2、法律僅僅規定不得超時加班,不得強制加班,但是沒有規定一定需要單位加班。

3、《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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