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把自己財產給子女。
(2)父母有權力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分給幾個子女,也可以指定其中一個子女繼承父母財產。父母也能把自己財產不給子女,贈於讓其它人,或者捐獻給國家。
(3)這件事看來老人應該與所有子女簽定贍養協議。得到老人房子的子女更應該為贍養父母多出力。
(4)如果贍養協議不能籤,子女之間互相攀比,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訴所有子女,解決對父母贍養問題。
(5)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6)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樓:此情此意景
看兩個人的家庭情況吧。如果得到房的那個兒子,家庭條件不富裕,人也沒有大出息。房子就不去爭了。
至於得了房子又不養老人。這也沒關係。大兒子可以養。
就多一雙筷子的事。記住,你怎麼對待父母,以後你會孩子就會怎麼對你。
3樓:醉笑我佛
首先房子是可以過戶給其中一個兒子的,而且老人可以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其中一個兒子。
其次:每個兒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其中一個兒子贍養了老人,則其可以申請法院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
再次:建議老人立下贈與協議,名字為遺贈撫養協議,大體意思是如果老人以後由兒子贍養,則老人百年後同意將其房屋贈與給兒子。如果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則該贈與協議無效。
如果老人生前已經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老人死後其他子女還有權要求分房 5
4樓:寒豆小姐
老人把自己合法所有的房產贈與子女中的某位並過戶後,該房產已屬於某子女所有,已不屬於老人所有。既然房產已不屬於老人,則該房產自然不屬於老人的遺產,其他子女無權繼承分割。
5樓:田禾陽光雨露
一般沒有權利了。既然房產是私產,又在
老人的名下,所以老人有處置的權利。把房
產過戶給了其中一個子女。且房產證已在一
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已經沒有權利分割了。
關於老人過世房子過戶的問題。 老人生前將房子贈與大兒子,但沒辦理過戶,現在過世了,應該如何辦理?
6樓:李建成律師
老人生前就已經將房屋贈與給大兒子,那麼其他孩子是無權繼承的
7樓:京客藝
先要弄個權力放棄書,讓二兒子和女兒家裡代表人簽字,表示承認房子是老人方留給大兒子的,然後就可以過戶了。
8樓:劉刈律師
第一,所有的繼承人(包括老人的配偶)去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房產歸大兒子的公證書,拿著公證書就可以到房管局過戶了。
第二,如果無法公證,可以由大兒子提起訴訟,將其他繼承人列被告,被告承認有贈與協議,那麼判決確認該房產歸大兒子所有,拿著判決書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如有幫助請採納
9樓:匿名使用者
贈予是否生效?應該沒有,否則不用問此問題。
生前既然沒過戶,沒協約,沒公正,僅僅口頭承諾是無效的。
如果老人有遺囑,就按遺囑辦。
如果沒寫遺囑,則贈予無效,房子由配偶、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各四分之一。聯絡不到的小兒子那部分可以交一人代管,也可以三家共管,但小兒子的繼承人回來還是要給人家的。
這是一般情況,如果小兒子去世很早,小兒子的配偶和後代沒盡贍養義務,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大兒子或女兒盡的贍養義務多,則可以多分。
但配偶的那部分如果她不願意交出,就必須給她。
老人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可以過戶給其中一個孩子嗎?老人還健在
10樓:雀懷雨前夏
老人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是否可以過戶給其中一個孩子。要看該住房是否屬於這位老人單獨所有的合法財產。
如果住房屬於這位老人單獨所有的合法財產,這位老人可以自由處置。可以把這房子過戶給其中一位子女,而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以及授權。
如果住房是這位老人和配偶共有,就需要老人和配偶一起簽字辦理手續,才可以過戶給其中一位子女。
如果老人配偶已經死亡,又沒有辦理繼承死者那一半產權和手續。就需要其他子女和這位老人以及死者父母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辦理繼承過戶,這種情況,就需要其他子女簽字放棄繼承。
11樓:校愛景兆詞
現房產擁有人同意
2:1,其他子女或者原房產主能證明該房產當初過到現房主名下是違法的,以免給律師賺去**費,因為不管官司輸贏,而且證明現房主違法取得房產是刑事犯罪,可以報警
一般來說,這是不可能做到的。找你律師好好研究一下,可以拿到這裡找人討論一下可能性,如果律師提出方案,你也不要全信老人的房子不管什麼原因已經過道一個兒子名下,而且幾年過去了,一般情況下不可能要求將房產變回老人名下,除非
12樓:
而名下的房產不經過其他子女的同意,可以過戶給其中一個孩子嗎?老人還健在嗎?這個是不不經過子女完全可以老人的房子,那就是老人的,你孩子是老人養的,所以說財產孩子也是老人的財產,這個老人說了算
在農村老人是否有權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因為其中一個兒子沒有進行贍養義務。
13樓:甜美志偉
農村老人是沒權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的,至於一個兒子沒有盡贍養義務,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理由與方法如下:
1、父母在分家給兒子的房子,在法律上講是一種贈與行為,是父母把房子贈與兒子。
2、合同法規定,贈與行為在贈與前可以撤銷(特殊情況例外),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不可撤銷。
3、老人收回當初分家給兒子的房子,沒有法律依據。
4、贍養父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也是我國的優良傳統。
5、兒子不贍養父母,可以通過溝通,請親人、朋友做思想工作,村委批評、教育,法院起訴等方法讓兒子履行贍養義務。
6、如果連法院判決贍養都不執行,則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兒子遺棄罪,這一條要慎重。
擴充套件資料:
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物件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養父母。這裡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物件;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
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14樓:維權律師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是聯絡社會成員之間感情的重要途徑,有積極的社會意義。贈與合同是一種極特殊的無償單務合同,為了充分保障贈與人的權利,法律另外賦予了贈與人兩種撤銷權: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移轉之前享有消滅一般贈與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合同中的法定撤銷權是指當事人的贈與合同中獨有的,在出現法定情況下享有的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可以消滅贈與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復到未訂立的狀態,贈與人不再受合同的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房屋沒有過戶登記,應該還可以撤銷,如果已經過戶登記,則有一年的除斥期間,也就是老人應當在兒子不盡贍養義務的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有可能得不到支援。
15樓:匿名使用者
分家屬於財產分割,這本身就是兒子的,老人是要不回來的。
兒子不贍養老人,老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贈與的話,暫時無權收回。但兒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可以到當地司法機關進行起訴。
17樓:周律師
老人的行為屬於贈予行為,現在由於子女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依法可以收回的。在補充一下,如果房屋有產權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房屋依然是老人的,只是兒子暫時使用罷了。
18樓:方舟巨蟹
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給兒子的房子,是可以收回的,因為老人有這個權利。但是,這就面臨著家庭矛盾的升級,最好還是別動用這種手段,以免家庭內部矛盾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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