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離婚程式,是指配偶間解除婚姻關係所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在中國主要有兩種程式:(1)行政程式。
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
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式。
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2樓:七情保溫杯
起訴離婚的程式如下: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1] 。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審理階段
主要是**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被告不到的,會延期**一次。**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四、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3樓:蠶她爸
一、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 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23年8月8日)的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另外還要求帶本人兩寸**兩張。
離婚協議書應申明如下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第二,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方法和期限。
第三,各項財產的歸屬、數量和價值。第四,各項債務的清償責任。第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第六,離婚後一方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方法及期限等。
此外,還應當交付*****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離婚雙方各自提供2寸單人**2張)。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提出離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填寫《離婚申請書》並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纖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願與公平,並對離婚當事人能否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進行有效的監督。
為防止輕率離婚,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協議離婚的審查期。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在1個月內進行審查。
《婚姻登記條例》對此未作規定。
3. 批准
通過審查,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係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樓:法律快車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為行政方式,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協商,辦理登記時須是對財產分割真的已分割完畢,而不是為了儘快離婚,財產實際沒有分割完,如果你是非常想盡快解除婚姻,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找對方把財產問題儘早解決,不要因此而有所遺漏,之後,再去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
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2、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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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草起訴狀 2 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 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 法院安排 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 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 訴訟 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
對方提出離婚起訴,如何應對(有哪些具體程式)
你好,就你所描述的情況,答覆如下 一 有關離婚訴訟時間的問題,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其訴訟時效是法定。除非你方不同意離婚,理由是夫妻間的感情並沒有破裂,若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則在6個月內,對方不可以再沒有新的情況下提出離婚訴訟,這樣訴訟時間就會延長。二 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1 嫁妝一般情況若沒有特殊的約定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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