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男女平等原則,在我國《繼承法》中,死者的子女,是同一序位繼承人,沒有先後之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男女平等。你與你姐姐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樓:匿名使用者
若無遺囑的,姐姐弟弟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沒有遺囑的,姐姐和弟弟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
5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第一繼承人,財產應當均分。如果你盡的撫養多過姐姐,那麼可以考慮多分。
6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不分先後,也不論女兒是否出嫁,享有 同等繼承權!案例中父親死亡,母親,姐姐,弟弟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考慮其他人)對父親的財產(父母親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各享有1/3的遺產份額,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遺囑的,姐姐弟弟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
8樓:邊律師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1、父親的遺產第一繼承人有:配偶(您的母親)、父母(即您的爺爺奶奶)、兒女(即您跟您的姐姐);
2、如果您母親去世,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您跟您的姐姐。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分別是什麼意思?
9樓:
關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就無權要求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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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第一順位是指邏輯意義第一位!
通俗的講,是指最主要的,最關緊要的,繼承法規定只有當第一順位的人無人繼承或放棄繼承時,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人才有資格繼承遺產。
第二順位是指邏輯意義上介於第一順位與第三順位的一位!通俗的講,是指不是最主要的,也不是無關緊要的,可以將第二順位理解為,次要的。法律上有個第二順位繼承人,指的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第一順位人都死亡或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位人才可繼承。”
11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中明確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2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意思就是說第二選擇。在愛情中可能同時會出現幾個愛你或者你愛的人,當你第一個選擇失敗或者結束的時候,你第二個馬上想到的人或者一直在你背後默默愛著你的人就充當了第二順位的角色。
13樓:王梓慧
第一順位就是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順位:
就是參加選秀的位置,第一輪第一個被選上就是第一順位,中國把他形象地翻譯為狀元秀。以此類推,第幾個被選上就是第幾順位
第二順位:
通俗的講,是指不是最主要的,也不是無關緊要的,可以將第二順位理解為,次要的。法律上有個第二順位繼承人,指的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在第一順位人都死亡或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位人才可繼承。”
繼承法中有關第一順序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遺產,父母是按一份算還是父和母各算一份?
15樓: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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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繼承法上,有一個人死亡,就會產生一個繼承法律關係。
首先丈夫死亡:其繼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胎兒要保留其應得的份額),屬於其遺產的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給這些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其遺產,分成4份,每人6萬。
再次是兒子死亡:兒子的財產有其從父親處繼承來的兩部分財產,由兒子的唯一繼承人-----母親繼承。兒子的應當繼承的份額是6萬元,應當屬於其母親。
最後是妻子死亡,屬於妻子的財產由其妹妹繼承,因為妻子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沒有其他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當然應當由妹妹一個人取得。妻子的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24萬加兒子的份額6萬,再加從丈夫處繼承的6萬,妻子的財產應當有36萬。
妻子的妹妹應當得到36萬。
但這是在妻子與男方父母的經濟狀況身體狀況是比較相同的情況下的分配,如果其父母有特殊困難,也可以多分的。
17樓:朱小鋒律師
48萬系雙方的共有財產,丈夫去世後,妻子分得24+6=30萬元;丈夫父母各得6萬元,兩人共12萬元;應當保留孩子的一份6萬元。孩子去世後,6萬元歸妻子,妻子因此共有36萬元財產。妻子去世後,該36萬元由她的妹妹繼承。
18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屬於丈夫的財產,由丈夫的繼承人繼承。
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原則上按人平等分配,也就是四個人各得四分之一。小姨子並不是姐夫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
19樓:legal51易法通
首先,丈夫死亡,其妻子、父母、胎兒都有權繼承該24萬元,即分成四個等份,妻子、胎兒、父母各6萬。那麼妻子現有36萬(包括代胎兒管理6萬),父母各有6萬。
第二,嬰兒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親即本題中的妻子,那麼妻子個人財產擁有36萬。
第三,妻子死亡,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該遺產的繼承權。綜合,妹妹繼承了36萬,父親母親各繼承了其兒子的6萬(每人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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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奧電梯維保 在我國的繼承法中,子女與配偶 父母同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詳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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